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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全國運動會棒球賽: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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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2"|10/21<BR>星期二 | |ROWSPAN="2"|10/21<BR>星期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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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00||10||{{BN|W6|green}} 新北市||{{比分|/}}||新竹市 {{BN|L8|red}}|| || || || ||斗六主|| | |B||13:00||10||{{BN|W6|green}} 新北市||{{比分|/}}||新竹市 {{BN|L8|red}}|| || || || ||斗六主|| | ||
2025年10月21日 (二) 14:43的修訂版本
| 全國運動會棒球賽 | ||||||||||||||||||||||||||||||||||||||||||||||||||||||||||||||||||||||||||||||||||||||||||||||||||||||||||||||||||||||||||||||||||||||||||||||||||||||||||||||||||||||||||||||||||||||||||||||||||||||||||||||||||||||||||||||||||||||||||||||||||||||||||||||||||||||||||||||||||||||||||||||||||||||||||||||||||||||||||||||||||||
| 88年 | 90年 | 92年 | 94年 | 96年 | 98年 | 100年 | 102年 | 104年 | 106年 | 108年 | 110年 | 112年 | 1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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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
賽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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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事資訊
相關單位
競賽規則
-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最新修訂出版之規則;如規則解釋有爭議,以英文版為準。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則以審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 比賽局數:九局比賽,無法分出勝負,第十局起採用突破僵局制。
- 提前結束:七局相差 10 分以上。
- 參加辦法
- (一)戶籍規定:須符合中華民國 114 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以下簡稱競賽規程)第五條相關規定。
- (二)年齡規定:須年滿 15 足歲(民國 99 年 10 月 21 日(含)以前出生)。
- (三)註冊人數:每隊註冊選手人數以 20 人為限。
- (四)參賽標準:以承辦單位、112 年全國運動會冠軍隊及經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所舉辦之資格賽前 6 名,共 8 隊為限。
- 比賽規定
- 1. 種子隊:以承辦單位及 112 年全國運動會冠軍隊優先分別抽排,次以參加資格賽前 2 名為種子;若資格賽未取名次或未舉辦資賽時,則依 112 年全國運動會之名次依序抽排。
- 2. 每場比賽為 9 局,賽完 9 局不分勝負時,第 10 局起採用突破僵局制。
- 3. 賽完 7 局後,比賽相差 10 分以上,提前結束比賽。
- 4. 本賽制投手得採用指定擊球員制。
- 5. 攻守交換限於 90 秒內完成,攻方第三出局數完成時開始計算,若遇捕手著裝則可再延長 20 秒。
- 6. 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 12 秒內須投球,此 12 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 12 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個。
- 7. 主隊(隊名在前者)使用三壘側之選手席,客隊(隊名在後者)使用一壘側之選手席。
- 8. 各隊應於開賽前 60 分鐘(電視轉播 90 分鐘)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 份 5 張),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
- 9. 天候不良或其他不可預期因素,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兩次 30 分鐘,如持續無法排除中斷因素,則比賽宣布取消。假如已經完成 5 局並且裁判也宣告截止的比賽,即結束比賽為正式比賽。
- 10. 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 1 次教練技術暫停,時間以 45 秒為限,第 2 次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 4 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 3 局限 1 次教練技術暫停。
攻擊時 1 局允許暫停 1 次,時間以 45 秒為限,每局第 2 次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 1 次,每場限 3 次攻擊暫停,第 4 次(含)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延長賽時則每 3 限 1 次。 - 11. 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 1 次,時間以 45 秒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第 2 次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每場限 3 次野手集會,第 4 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 3 局限 1 次。
- 12. 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若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這時為死球,跑壘員不可以進壘。
- 13. 所有球員及教練球衣均須有不同之背號。
- 14. 球隊服裝應整齊劃一,球衣樣式、顏色需一致,號碼清晰,胸前須中文參賽單位名稱及小號碼,內衣不得為白色。
- 15. 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 10 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
- 16. 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將驅逐出場。
- 17. 突破僵局制說明:
- (1) 比賽在正規局數(9 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 10 局)起採用。
- (2) 10 局開始後,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 (3) 第 10 局起將繼續沿用第 9 局的打序,如第 9 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 4 棒第 10 局的打者將從第 5 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 3 棒,一壘跑者為第 4 棒。
- (4) 第 11 局延續第 10 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決定棒次以後,不得更改。
- (5)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 18. 本賽事不採用影像輔助判決。
- 器材設備
- (一)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須符合世界棒壘球總會規則之規定。
- (二)比賽用球採用世界棒壘球總會或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合格之品牌。
- (三)球棒:
- 1. 採用世界棒壘球總會或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認定之比賽用木棒(以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官方網站公告為準)。
- 2. 比賽中若教練對球棒顏色有疑慮,經向主審提出抗議成立時,視為違規球棒處置。
- (四)護具:擊球員及跑壘員必須戴雙耳頭盔,跑壘指導員可戴任何安全頭盔。
本屆賽制
- 預賽:8 隊分 2 組採用分組雙敗淘汰賽制,分組一二名晉級決賽、分組三四名晉級排名賽。
- 決賽:4 隊採交叉決賽,勝隊爭 1.2 名,敗隊爭 3.4 名。各組第 3 名爭 5.6 名;各組第 4 名爭 7.8 名。
參賽隊伍
| 1 台北市 |
2 台南市 |
3 台中市 |
3 桃園市
|
| 5 高雄市 |
6 新北市 |
7 雲林縣 |
8 新竹市
|
參賽名單
台北市代表隊
新北市代表隊
桃園市代表隊
新竹市代表隊 |
台中市代表隊
雲林縣代表隊
台南市代表隊
高雄市代表隊 |
賽程表
預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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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賽/分組雙敗淘汰 | |||||||||||||||
|---|---|---|---|---|---|---|---|---|---|---|---|---|---|---|---|
| 日期 | 組別 | 時間 | 場次 | 主隊 | 對戰比數 | 客隊 | 勝投 | 敗投 | 救援 | 全壘打 | 場地 | 備註 | |||
| 10/19 星期日 |
A | 09:00 | 1 | 1 台北市 |
|
台南市 2 |
洪安生 | 方建德 | 台南 高宸軒 |
斗六主 | |||||
| B | 09:00 | 2 | 5 高雄市 |
|
新北市 6 |
林奕丞 | 江沁恩 | 高雄 李育全 |
斗六副 | ||||||
| A | 13:00 | 3 | 3 台中市 |
|
桃園市 4 |
劉任右 | 洪澧濛 | 斗六副 | |||||||
| B | 13:00 | 4 | 7 雲林縣 |
|
新竹市 8 |
楊博巽 | 廖昭雄 | 斗六主 | |||||||
| 10/20 星期一 |
A | 09:00 | 5 | L1 台南市 |
|
台中市 L3 |
曾盛淳 | 林峻葳 | 劉家維 | 斗六副 | |||||
| B | 13:00 | 6 | L2 新北市 |
|
雲林縣 L4 |
陳霆豪 | 李智鈞 | 斗六副 | 8局 | ||||||
| A | 09:00 | 7 | W1 台北市 |
|
桃園市 W3 |
林佾葳 | 徐承逸 | 斗六主 | 7局 | ||||||
| B | 13:00 | 8 | W2 高雄市 |
|
新竹市 W4 |
王品傑 | 黃弈翔 | 斗六主 | 7局 | ||||||
| 10/21 星期二 |
A | 09:00 | 9 | W5 台中市 |
|
桃園市 L7 |
林慶隆 | 王政浩 | 斗六主 | 10局 | |||||
| B | 13:00 | 10 | W6 新北市 |
|
新竹市 L8 |
斗六主 | |||||||||
決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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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賽/排名賽 | |||||||||||||||
|---|---|---|---|---|---|---|---|---|---|---|---|---|---|---|---|
| 日期 | 時間 | 場次 | 主隊 | 對戰比數 | 客隊 | 勝投 | 敗投 | 救援 | 全壘打 | 場地 | 備註 | 轉播 | |||
| 10/22 星期三 |
09:00 | 11 | L5 台南市 |
|
雲林縣 L6 |
斗六副 | 7.8名 | ||||||||
| 09:00 | 12 | A1 台北市 |
|
B2 |
斗六主 | ||||||||||
| 13:00 | 13 | L9 桃園市 |
|
L10 |
斗六副 | 5.6名 | |||||||||
| 13:00 | 14 | B1 高雄市 |
|
台中市 A2 |
斗六主 | LIVE | |||||||||
| 10/23 星期四 |
09:00 | 15 | L12 |
|
L14 |
斗六主 | 3.4名 | LIVE | |||||||
| 13:00 | 16 | W12 |
|
W14 |
斗六主 | 1.2名 | LIVE | ||||||||
裁判名單
- 審判委員(召集人):巫閔聰
- 審判委員:吳國華、李永隆、馬米林、曾鴻漳
- 裁判長:黃繁忠
- (副)裁判長:江金龍、陳德榮
- 裁判:尤錦忠、王品參、白昆弘、朱家德、何莒仲、吳道順、李長興、沈峻民、
- 高明煌、張源和、張議饒、許勝傑、郭昭賓、陳俊宏、陳昭傑、葉宗瑋、
- 董敏安、
- 紀錄長:黃柏嵩
- 紀錄員:何文志、李政賢、林國良、黃新長
- 專業技術人員:方晨維、王士傑、石以諾、何承祐、余昌鴻、李承儒、林琮崴、徐荺皓、
- 翁兆偉、高祈恩、張宇軒、張宗恩、張泳睿、張師凱、張凱恩、陳垣向、
- 陳彥叡、黃宇成、黃奕凱、楊邵緯、廖臣蔚、潘柏紳、蔡呈濬、賴正恩、
- 謝庭峰
各類獎項
- 前三名發給金、銀、銅牌及獎狀,第 4 至第 8 名發給獎狀。
類別 獎項 獲獎者 團體獎 球隊名次 金 牌
銀 牌
銅 牌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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