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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浩條款: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ICHIRO SUZUKI(對話 | 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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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未來[[任意引退]]的球員,60日內不得提出復籍之申請,若要再返回[[中華聯盟]],需取得原屬球團的書面同意。若其申請復籍須遵守以下規定:一、任意引退球員於該年度以及引退公佈起60日內不得復籍;二、任意引退球員需經原屬球團同意,方可申請復籍,由[[中華職棒聯盟]]會長決定;三、准予復籍的球員,須與原球團締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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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www.nownews.com/2010/05/31/341-2609535.htm 2010-05-31 中華職棒/聯盟訂定張家浩條款 轉隊需經原球團同意] 【今日新聞網】 | ||
+ | :*[http://sports.yam.com/tsna/sports/201005/20100531229015.html 2010-05-31 〈CPBL〉聯盟通過「張家浩條款」 規範任意引退球員] 【TSN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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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日 (二) 18:31的修訂版本
原由
2010年05月31日中華職棒聯盟在領隊會議後通過「任意引退球員及申請復籍規定」,被視為「張家浩條款」。主要是針對張家浩於2008年自興農牛隊任意引退之後,先到台中市威達超舜棒球隊效力1年(2009),2010年又重新效力中華職棒La new熊,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引發不必要的爭議,因此訂定此項規定。
條款內容
未來任意引退的球員,60日內不得提出復籍之申請,若要再返回中華聯盟,需取得原屬球團的書面同意。若其申請復籍須遵守以下規定:一、任意引退球員於該年度以及引退公佈起60日內不得復籍;二、任意引退球員需經原屬球團同意,方可申請復籍,由中華職棒聯盟會長決定;三、准予復籍的球員,須與原球團締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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