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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規則 :第二章-用語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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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作者:幻象兩千 2009年5月4日 (星期一)11:16 ;歷來作者:Kevin218.160.34.3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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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 > 棒球規則


以下用語定義均按英文字母順序編排、各釋意文後之數字是表示有關規則之條文。

二、用語之定義

2.01

 判定(ADJUDGED):裁判員基於其判斷所做之決定。
 【註】本判定無抗議的餘地,但裁判員引用規則錯誤所作之裁決不在此限。

2.02

 促請裁決(APPEAL):攻隊違犯特定行為(6.07)(7.10)時,守隊向裁判員指控違犯之事實,促請判定該球員出局之行為。

2.03

 投手犯規(BALK):有跑壘員在壘時,投手投球違犯規則之行為。此時給各跑壘員進一個壘。

2.04

 壞球(BALL):投手正規投球未直接通過好球帶(STRIKE ZONE)且擊球員並未揮棒者。
 【原註】投手投球觸及地面後再通過好球帶時亦算為壞球。該投球碰觸擊球員時,擊球員得被保送進一壘,成為比賽停止球。如果擊球員擊中該投球時,則視同為擊中飛行狀態(IN FLIGHT)之投球。但二好球後,擊球員揮棒打擊該投球而告落空,同時捕手雖順利接住該球,不能被視為確實接捕(CATCH)。(6.05(C)~6.09(B))

2.05

 (BASE):跑壘員為得分必須碰觸之四個地點之一。通常為標示此四點均使用帆布包及橡膠平板,設置於該地點。

2.06

 壘指導員(BASE COACH):係穿著球衣之球隊成員之一,位於一、三壘指導員區(COACH'S BOX)內指揮擊球員及跑壘員。(4.05)

2.07

 四壞球(BASE ON BALLS):擊球員於打擊中獲得四壞球,准進一壘之判決(6.08(A))

2.08

 擊球員(BATTER):在擊球區內進行攻擊任務之球員。

2.09

 擊球跑壘員(BATTER-RUNNER):擊球員完成攻擊任務至成為出局或完成該次跑壘行為之間的過程所用的術語。

2.10

 擊球區(BATTER'S BOX):擊球員攻擊時應站之區域。

2.11

 投捕搭擋(BATTERY):投手與捕手之合稱。

2.12

 選手席(BENCH OR DUGOUT):供穿球衣之球員待機之設施,凡未參加實際比賽之球員應進入該設施內待機。(1.03、3.17、4.08)

2.13

 觸擊(BUNT):擊球員不揮棒,有意輕輕用球棒觸球使其緩行於內野的擊球。

2.14

 截止比賽(CALLED GAME):不論任何理由,經主審宣判截止之比賽。(4.10)

2.15

 確實接捕(CATCH):所謂確實接捕係指飛行中的擊出球或投球或守備員的傳球被野手以手或手套確實接捕之行為。但使用帽子、頭盔、護具、口袋或球衣之任何部分接住者不得視為確實接捕。又與球碰觸之同時或隨後因與其他球員或牆壁碰撞或倒地以致落球者,不視為確實接捕。
 又野手碰觸飛球後,該球又碰到攻隊任何一球員或裁判員,雖再由另一野手接住者亦不視為確實接捕。已確實接捕之後,於傳球動作中才使球落地者,仍應視為確實接捕球。
 總之野手已完全持球控制,且以其意識把球由手中傳出成為明確的事實時,被認定為確實接捕。
 【原註】(參見6.05(A)之原註)

2.16

 捕手(CATCHER):配置在本壘後方位置之野手。

2.17

 捕手區(CATCHER'S BOX):等候投手投球時,捕手應站之區域。

2.18

 球團或俱樂部(CLUB):具有比賽場地及附屬之設施,並組織球隊所屬於聯盟,而能代表該球隊向聯盟負責之人或團體。

2.19

 教練(COACH):係屬穿著球衣之球隊一員,執行由經理所指示之工作,但並不限於擔任壘指導員(BASECOACH)。

2.20

 比賽停止球死球(DEAD BALL):依照規則造成比賽暫時停止之球(5.09)。

2.21

 守隊守隊球員(DEFENSE或DEFENSIVE):在球場內屬於防守之球隊或其球員。

2.22

 雙重賽(DOUBLE-HEADER):係指連續 2 場賽程,此賽程可能是事先安排或臨時修訂賽程安排者。(4.13)

2.23

 雙殺(DOUBLE PLAY):係由守隊球員之連續動作致使攻隊 2 名球員出局之行為,唯該行為中若有失誤即不一旦視為雙殺。(10.12)
 (A) 順封雙殺(FORCE DOUBLE PLAY):係指連續封殺或先封殺跑壘員再傳球於一壘使擊跑員出局之行為。
 (B) 逆封雙殺(REVERSE FORCE-DOUBLE PLAY):係指先使擊跑員出局於一壘,或第一出局行使封殺,接著使本應為封殺,但因後位跑壘員之出局而解除了封殺狀態之前位跑壘員於未到達次壘前被觸殺出局之雙殺行為。
 【例】一出局跑壘員站一壘,擊球員擊出一壘方向的滾地球,一壘手接住球觸於一壘後,再轉傳球至進二壘接應的游擊手或二壘手再觸殺一壘跑壘員出局時。
 【例】無出局滿壘的狀況,擊球員擊出三壘方向的滾地球,三壘手接住球觸於三壘封殺了二壘跑壘員(一出局)而後傳球至捕手再觸殺三壘跑壘員出局時。

2.24

 選手席(DOUGOUT):與BENCH之定義相同。

2.25

 界內球(FAIR BALL):係指擊球員擊出之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A) 球停止於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三壘之界內區者。
  (B) 球經過一壘或三壘彈躍通過,往外野方向去時,觸於界內區或從界內區空間通過者。
  (C) 碰觸一壘、二壘或三壘之球者。
  (D) 最初之落地點為一壘、二壘以及二壘、三壘連結線上或其線後之外野界內區者。
  (E) 球在界內區域或其上方空間碰觸裁判員或球員之身體者。
  (F) 以飛行狀態飛越球場界內區上空者。
 【原附註】界內飛球應以球及界外線之相互位置來判定(包括標竿),不應以野手觸球時所站的位置是界內或界外來判定。
 【原註】飛球最初落於本壘與一壘間,或本壘與三壘間的界內區域,在還未通過一壘或三壘前未觸及球員或裁判員而滾轉出界外區域時,是為界外球,飛球停留於界外區或在界外區觸及球員時仍為界外球。
    守隊球員處理了上述情況之界外球時,雖傳球至一壘,也不能使擊球員出局。飛球落於一壘或三壘上,或落於外野的界內區,再繼續滾出界外區時,為界內球。
    為了使裁判員正確地裁定界內或界外,在界線標竿超出圍牆向著界內區的部份,宜架設鐵絲網。
 【註】擊出之球在界內區觸及地面物以外的東西,如擊球員所拋置的球棒或捕手所脫下的面罩等,是為比賽進行球。
 【問】擊出之球碰觸三壘上的跑壘員身上使球進入界內區或使球轉出界外區時,如何裁定呢:
 【答】須依球與跑壘員碰觸的位置而定,如在界內區觸及跑壘員則為界內球,如在界外區觸及跑壘員則為界外球。而跑壘員觸及界內區的球時,能以此理由被判出局。(參考7.08(F))

2.26

 界內區(FAIR TERRITORY):係屬球場之一部分自本壘經一壘以及三壘至球場圍牆下端一直線及該線之垂直上方空間內側而言,所有界外線(FOUL LINE)均包括於界內區。

2.27

 野手(FIELDER):係指守隊之球員。

2.28

 野手選擇(FIELDER'S CHOICE):接住內野滾地球的野手不使擊跑員出局,而卻企圖使前位跑壘員出局的行為。又
  (A) 獲得安打之擊球員,利用野手企圖使前位跑壘員出局而傳球於它壘時多佔得一個壘或一個壘以上時。
  (B) 跑壘員不因盜壘或野手失誤,利用野手企圖使其他跑壘員出局而傳球於他壘中,所進佔壘時。
  (C) 跑壘員盜壘,因野手未採取守備行為而獲進壘時,(10.08(G))對於因上述原因而獲進壘的擊球跑壘員或跑壘員在記錄上應記為野手選擇。

2.29

 飛球(FLY BALL):被擊出成為高空飛行的球。

2.30

 封殺行為(FORCE PLAY):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依照規則,前壘上的跑壘員則失去佔有該壘的權利,因此等原因所發生的狀態。(7.08(E))
 【註】以下原註所述的是義務進壘的狀態而產生的出局,也就是封殺出局和得分的關係,在規則4.09中有詳細的說明。
 【原註】為了要了解義務進壘,最需注意的是,最初雖是義務進壘的狀態,但依比賽後的狀況,也會演變為不是義務進壘的狀態。
 【例】一出局滿壘的狀況,擊球員擊出一壘方向強勁滾地球被一壘手接住立即觸壘而使擊球跑壘員出局的話,因為這時已不是義務進壘的狀況,因此跑向二壘方向的跑壘員,除非被野手持球觸身,否則是不可以被判出局的,因而在一壘跑壘員還未被觸身宣判出局前,從二壘、三壘進入本壘的跑壘員其所得的分數是必須被承認的,但是和這狀況相反,一壘手接住這個滾地球後,先立即向二壘傳球,一壘跑壘員被封殺出局後再向一壘回傳球,使擊球跑壘員也出局,而成為第三出局的局面時,二壘、三壘跑壘員雖已進入本壘,其得分無效。
 【例】不是封殺的局面: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三壘時,擊球員擊出一外野的高飛球而成為第二出局,三壘跑壘員於野手接球後始離壘衝入本壘,可是一壘跑壘員因野手接球前離開了一壘,在其返回一壘過程中被判出局,而成為第三出局,此時不屬封殺出局,所以如經裁判員認定三壘的跑壘員是在一壘跑壘員被判出局前,已進入本壘的話,其得分有效。

2.31

 褫奪比賽(FORFEITED GAME):因為違反規則經主審宣判比賽結束,而無違反規則隊以9比0獲得勝利的比賽。(4.15)

2.32

 界外球(FOUL BALL):擊球員合法擊出之球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則為界外球。
  (A) 球停止於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三壘間之界外區域者。
  (B) 球經一壘或三壘彈躍通過往外野方向去時,觸於界外區域或從界外區的空間通過者。
  (C) 球越過一壘或三壘而最初之落點為界外區者。
  (D) 球在界外區域或其上方空間,觸及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或地面上不應有之物件者。
 【原附註】界外飛球應以球與界外線(包含標竿之間的相互位置關來判定,不應以野手觸球時所站的位置是界內區或界外區來判定。
 【原註】規則說明:以野手觸球時該球的位置是界內或界外來決定,而與野手觸球時站之的位置無關。
     規則說明:擊出球無觸及野手而擊中投手板反彈越過捕手頭上或停留於本壘、一壘、三壘之間的界外區時,是為界外球。
 【註一】擊球於界外區(包括觸擊球)觸及擊球員所持的球棒(非故意),為界外球。又擊球員擊出之球,反轉觸及尚未踏離擊球區的擊球員的身體或所持的球棒時,和擊出之球觸及球棒或身體時之位置無關,也是為界外球。
 【註二】擊球觸及界外區之擋球網,圍牆,或擊球員所拋置的球棒,捕手脫下的面罩及地上的裁判刷子等地面以外的物件後再輾轉進入界內區而停止時,也是界外球。

2.33

 界外區(FOUL TERRITORY):自本壘經一壘及三壘至圍牆下端一直線及該線之垂直上方空間外側而言(各界線不包括在界外區)。

2.34

 擦棒被捕球(FOUL TIP):擊球員擊出之球擦過球棒直接飛進捕手的手或手套,視為正規的接捕球,不被正規接捕者,不屬於擦棒被捕球。擦棒被捕球為好球,屬比賽進行球。如前述擦棒球先觸及捕手的手或手套後再反彈出,如捕手能於該球未落地前再接捕者仍視為擦棒被捕球。擦棒球如先落地,再由捕手接補,則屬界外球,為比賽停止球。
 【註】擦棒球如最初觸及捕手的手或手套以外的用具或身體後再反彈出,即使在該球還未落地前再接捕者,不屬於擦棒被捕球,而屬界外球。

2.35

 滾地球(GROUND BALL):擊球滾彈於地面。

2.36

 主隊(HOME TEAM):在自己球場比賽的球隊。如在中立的球場比賽時,則由雙方協商決定主隊。
 【註】主隊的對方則稱為「客隊」。

2.37

 違規(ILLEGAL OR ILLEGALLY):違反本規則。

2.38

 違規投球(ILLEGAL PITCH)
  (1) 投手之軸心腳未踏投手板向擊球員投球者。
  (2) 突擊投球(QUICK RETURN PITCH)如跑壘員在壘上時,違規投球即為投手犯規(BALK)。

2.39

 內野手(INFIELDER):位於內野區的所有野手。

2.40

 內野高飛球(INFIELD FLY):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二壘,或滿壘的情況下,擊球員擊出一高飛球(平飛球及企圖觸擊而致成飛球者除外),內野手以普通守備行為即可接獲者。如投手、捕手或外野手到內野對該飛球採取守備行為時,亦視同內野手。擊出之球裁判員已能明確地判定為內野高飛球時,為使跑壘員易能採取行動,應立即宣告「內野高飛球」,又所擊出之飛球在界線附近之上空時,應宣判「如屬界內球的話就是內野高飛球」(INFIELD FLY IF FAIR)。
 因內野高飛球係屬比賽進行中,跑壘員可冒險進壘,唯該飛球被接捕時,則視同普通高飛球,跑壘員須負「再觸原壘」的義務,否則有出局的危險。
 雖經裁判員宣告為「內野高飛球」,但再成為界外球時則不屬於內野高飛球。
 【附註】已被宣告為「內野高飛球」,雖最初落於內野區(未觸及任何物),但最後成為界外球的話,則不視為內野高飛球。相反地最初的落點雖在界外區(未觸於任何物件)但最後成為界內球的話,則視內內野高飛球。
 【原註】裁判員引用「內野高飛球」規則時,應以內野手普通守備行為下是否能容易接捕做為基準,不可擅自設定界線(如:以草地或壘線為界),例如該飛球雖然由外野手處理,但裁判員認為該球在一般情形下很容易被內野手接捕者,應宣告「內野高飛球」。「內野高飛球」不具申訴之要素,裁判員之判斷優於一切,並須立刻決定之。宣判「內野高飛球」時,跑壘員可冒險進壘,若內野手把被宣告「內野高飛球」之飛球故意掉落時,不受規則6.05(L)項之規定,應以「內野高飛球」之規則為優先,仍為比賽進行球。
 【註】「內野高飛球」經過裁判員宣判後生效。

2.41

 飛行狀態(IN FLIGHT):指擊出之球、傳球、投手投球等尚未觸及地面或野手以外之其他物件的狀態。

2.42

 負險狀態(IN JEOPARDY):指比賽進行中,攻隊的球員處在可能出局時的術語。

2.43

 (INNING):各隊各進行一次攻擊與守備的單位。在這單位裡(局)每隊防守時完成三人出局的任務,即須互換攻守,二隊輪換攻守各一次即一局。
 【註】本規則客隊攻擊時稱上半局(先攻隊),主隊在攻擊時為下半局(後攻隊)。

2.44

 妨礙(INTERFERENCE):
  (A) 攻隊的妨礙:攻隊的球員以截遮、阻擋、擾亂、碰撞等動作對防守所構成的犯規行為。裁判員宣告擊球員、擊球跑壘員或跑壘員出局時,其他的跑壘員除本規則另有特殊規定以外,原則上應返回裁判員認定發生妨礙當時所佔有的原壘。
 【原註】其妨礙是發生在擊球跑壘員到達一壘以前者,所有跑壘員應返回投手投球時該跑壘員佔有的壘。
 【註】但如發生妨礙以前對某跑壘員採取行為者不適用前原註之規定。
  (B) 守隊的妨礙:野手妨礙了擊球員即將擊球的行為。
  (C) 裁判員的妨礙:
    (1)主審妨礙捕手企圖防止盜壘的傳球動作。
    (2)擊出之球在通過野手前(投手除外)於界內區觸及裁判員。
  (D) 觀眾的妨礙:觀眾伸出看台或進入球場內,觸及比賽進行中的球。
  發生以上妨礙時成為比賽停止球。

2.45

 聯盟(LEAGUE):指主辦當局或該次大會之意。即訂定競賽規程,編排比賽日程表之大會組織。

2.46

 聯盟理事長(LEAGUE PRESIDENT):執行本規則,包括解決所有糾紛,裁定申訴並依自己的判斷,對違反本規則的球員、經理、教練、以及裁判員給以適當的處罰。註:即大會最高負責人。


轉貼者按:在中華職棒大聯盟為會長,秘書長為職務代理人,但實際上以領隊會議握有實權。

2.47

 正規(LEGAL OR LEGALLY):合乎本規則。

2.48

 活球(LIVE BALL):比賽進行中的球。

2.49

 平飛球(LINE DRIVE):擊球員所擊出的強勁、直線、不觸及地面的飛球。

2.50

 經理球隊總教練)(MANAGER):在比賽球場對自己球隊行為負完全責任者,是經球隊指定與裁判員或對方協議的代表,選手亦得被指定為經理。
  (A) 球隊應於比賽預定時間開始前30分鐘,向聯盟主席或該場比賽的主審指定該隊經理。
  (B) 經理可依聯盟規約,將特別任務委任於教練或球員,並應向主審報備。經報備後,本規則認定該被指名的代理人為正式的經理,對該隊之行為負有完全責任。
  (C) 經理離開比賽球場時,應指定教練或球員為其代理人,代理人具有經理的權力及義務,如經理離開比賽場地時,沒有或拒絕指定代理人時,主審得指定該隊某一球員為經理代理人。


轉貼者按:棒球規則裡所提到的經理,均為總教練之意,與國內習慣上以球團領隊為經理的習慣不同。請特別注意!!(不要會錯意囉~)

2.51

 妨礙跑壘(OBSTRUCTION):野手在持球或未處理球之行為時,妨礙了跑壘員跑壘的行為。(7.06(A)、(B))
 【原註】本項所謂處理球之行為乃指該球確已直接傳向該野手,而該野手不得不進入理想位置接應的狀態,全賴裁判員之判斷。
     野手處理球失誤後不可視為處理擊出球的野手。例如守備員處理滾地球時因滑倒而致失誤,雖球已通過了該野手,但跑壘員之跑壘卻因該守備員仍橫躺在原地,而受到了延誤時,該守備員應被視為妨礙跑壘。

2.52

 攻隊(OFFENSE):正在擔任攻擊的球隊或其球員稱之。

2.53

 正式記錄員(OFFICIAL SCORER):參考10.00。

2.54

 出局(OUT):守隊為成為攻隊需使對方三出局中之一稱之。

2.55

 外野手(OUTFIELDER):位於外野的各守備員。

2.56

 滑離壘位(OVERSLIDE OR OVERSLIDING???:攻隊的球員滑壘時因衝過壘包離壘,置本身於可能被判出局的狀態下稱之。由本壘進一壘時,在須立即返壘的條件下,允許因滑壘過猛而致離壘。

2.57

 罰則(PENALTY):違犯規定時適用之規則。

2.58

 球員或裁判員的身體(PENSON OF PLAYER OR UMPIRE):球員或裁判員的身體、衣服或其他附於身體的物件。

2.59

 投球(PITCH):投手針對擊球員所投出之球。(8.01)
 【原註】投球與傳球應明確地區分。所謂投球是專指向擊球員投出之球稱之。至於其他某一球員向另一球員的擲球應稱為傳球。

2.60

 投手(PITCHER):被指定向擊球員投球的守備員稱之。(8.01)

2.61

 投手的軸心腳(PITCHER'S PIVOT FOOT):投手於投球時觸及投手板的腳。(8.01)

2.62

 比賽開始(PLAY):主審對比賽開始時或比賽停止後重新再開始時的口令。

2.63

 突襲投球(QUICK RETURN PITCH):投手有意乘擊球員不注意時的投球行為,這是違規投球。

2.64

 正規比賽(REGULATION GAME):參考(4.10及4.11)

2.65

 再觸壘(RETOUCH):跑壘員依據規則再度返回原壘踏觸的行為。
 【註】所謂再觸壘係指飛球被接獲時,已離壘的跑壘員為回到取得進壘的基點而再行返觸原壘的行為,或擊出飛球時雖觸於原壘上,視野手接獲球的同時,離壘欲進往次壘的行為,此兩種行為稱之。(參考7.08(D)、7.10(A)(B))

2.66

 得分(RUN OR SCORE):攻隊的球員由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依一、二、三及本壘的順序進觸壘時。(4.09)

2.67

 夾殺(RUN DOWN):守隊於壘間企圖迫使跑壘員出局的行為。

2.68

 跑壘員(RUNNER):進壘、觸壘、返回壘中的攻隊球員。

2.69

 安全(SAFE):裁判員宣判跑壘員佔有壘時的術語。

2.70

 固定式投球(SET POSITION):二種正規投球姿勢中的一種。

2.71

 觸擊搶分(SQUEEZE PLAY):係指擊球員以觸擊方式企圖使在三壘的跑壘員得分的一種助攻戰術。


轉貼者按:在實務上稱為強迫取分

2.72

 好球(STRIKE):投手依照下列情況之一的正規投球得被宣告「好球」。
  (A) 擊球員擊球落空(包含觸擊)時。
  (B) 擊球員未揮棒擊球,但該投球之任何部份在飛行狀態中通過了好球帶之任何部分者。
  (C) 無好或一好球時,擊球員擊成界外球者。
  (D) 觸擊成界外球者。
 【註】通常在二好球以後的界外球是不被計算的,可是觸擊時因與擊球員的球數無關,而在任何情形下都被計算成好球,故二好球之後如觸擊成界外球,將成為三振出局,但是觸擊成飛球被接獲時視為飛球接殺出局。
  (E) 擊球員擊球落空(包括觸擊),球觸及擊球員之身體或衣服者。
  (F) 未曾落地的投球,於好球帶觸及擊球員身體及衣服者。
  (G) 擊成擦棒被捕球者。

2.73

 好球帶(STRIKE ZONE):好球帶以擊球員之肩部上緣與球褲上緣之中間平行線作為上限,以膝蓋下緣作為下限,通過本壘板上方之空間者稱之。(如下頁圖示)
 【註】在等待投球的擊球員,有時為了縮小好球帶雖然採取了身體蹲下來異於平時不自然的擊球姿勢,主審應依其經常採取的正常擊球姿勢來決定他的好球帶。

2.74

 保留比賽(SUSPENED GAME):比賽因故暫時停止,尚未賽完的局數保留於日後再行補賽。(4.12)

2.75

 觸球(TAG):當野手的手或手套中確保球時,以身體去觸壘,或以所持之球,持有球之手或手套去觸跑壘員之行為。

2.76

 傳球(THROW):以手臂傳球向某目標之行為。應與投手向擊球員的投球(PITCH)不同有所區分。

2.77

 和局(TIE GAME):經主審宣告終止之比賽,而兩隊的得分相同。

2.78

 暫停(TIME):裁判員為使比賽暫時中斷的術語,成為比賽停止球。

2.79

 觸及(TOUCH):觸及球員或裁判員的身體或衣服等任何一部分稱之。

2.80

 三連殺(TRIPLE PLAY):由於守隊球員之連續動作,致使攻隊的三名球員出局的行為但在三個出局之間,沒有任何失誤。

2.81

 暴投(WILD PITCH):捕手按照普通防守行為無法處理的過高、過低、或過偏的正規投手投球稱之。

2.82

 揮臂式投球(WILD-UP POSITION):兩種正規投球姿勢中的一種。

2.83

 本規則之中所述之「他」或「他的」等詞,若遇實際所述之人為女性時,則應視為等同「她」或「她的」。

好球帶

 (參考規則2.73)   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