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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全國運動會棒球資格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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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運動會棒球資格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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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
賽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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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事資訊
- 賽事名稱:112年全國運動會棒球資格賽
- 比賽日期:2023年07月18日~07月23日
- 比賽地點:台南市立棒球場、亞太國際棒球訓練中心(成棒副球場)
- 比賽隊伍:15 隊。(另有上屆冠軍台北市、本屆舉辦城市台南市參與會內賽)
相關單位
一般範疇
- 球隊球員資格
- (一)球隊: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 (二)教練:各教練均須取得 C 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制度章則),每場賽前繳交教練證正本且至少 1 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 (三)球員:
- 1. 須年滿 15 歲以上者(即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含)以前出生者)。
- 2. 選手未成年,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成年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 3. 應具中華民國國籍,在其代表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 3 年以上者,且至 112 年 10 月 26 日止,無遷進或遷出戶籍等異動情形。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全運會註冊截止日(112 年 9 月 8 日)為準。
但有一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金門縣或連江縣服役之現役軍人,得依選手意願選擇代表金門縣或連江縣或設籍地區參賽(應符合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規定),惟僅限代表一個單位參賽。
- (2) 出境二年以上(附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依法逕為遷出登記者,於賽前返國且出境前於原設籍地區設籍達二年六個月以上者,得代表原設籍直轄市、縣(市)參賽。
- (3) 旅居國外滿三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附證明文件),且從未參加全運會者,而於賽前返國復籍者,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註冊參賽。
- (4) 外籍人士於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於初設戶籍登記前,應於其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連續居留滿三年以上(附證明文件),並於初設戶籍登記連續滿一年以上者,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參賽。
- (四)比賽開打之前發生球員資格不符,則該球員須從該隊之球員名單中自動移除,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 (五)假如在比賽中、賽後或賽季已結束後發現違犯「球員資格」之情況,除沒收本賽事所有比賽成績及資格,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 球隊人數規定
- (一)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等參賽單位註冊各競賽種類之選手人數,在 20 人(含)以上者得設領隊 1 人、教練等職員 3 人;選手人數 12 人至 19 人者,得設領隊 1 人、教練等職員 2 人;
選手人數在 11 人(含)以下者,得設領隊 1 人,教練 1 人。 - (二)各隊所報之領隊及管理不得穿比賽服及擔任跑壘指導員,違者將驅逐出場。
- (三)球員:含隊長 20 名(不含 2 名候補球員,最少不得低於 12 名)。
- 罰則
- (一)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 1 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的申訴,請依本賽事規定之申訴內容處理。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賽事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
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同時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項目 違規行為 罰款 停權 1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4,000 2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
飲酒(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5,000 (須恢復原狀) 3 未能依規定時間提交攻守名單 $5,000 4 使用不合格球棒 $5,000 5 暴力丟擲裝備 $5,000 6 球隊領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8,000 1場 7 訓練員違反職權規定被判驅逐出場 $8,000 3場 8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10,000 0至3場比賽 9 拖延爭議 $10,000 10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10,000 0至3場比賽 11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10,000 0至3場比賽 12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10,000 0至3場比賽 13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10,000 0至6場比賽 14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10,000 1至4場比賽 15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10,000 1至4場比賽 16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10,000 1至6場比賽 17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10,000 1至6場比賽 18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
揶揄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10,000 1至6場比賽 19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15,000 3至6場比賽 20 肢體碰撞裁判 $15,000 3至8場比賽 21 打架 $15,000 3至8場比賽 22 使用變造球棒 $15,000 7至8場比賽 23 以言語、肢體行為,挑釁及冒犯球迷或對方球隊 $15,000 5至10場比賽 24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15,000 0至6場比賽 25 不服從大會判決而引發棄權罷賽(沒收本賽事資格) $15,000 取消本賽事比賽成績並送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賽事規則
-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 指定打擊:本賽事使用DH。
- 比賽用球:採用華櫻 BB-980 硬式棒球。
- 球棒:
- 1. 本會認定之比賽用球棒(品牌及型號,球棒清單請於本會官網查詢)。
- 2. 棒球規則 3.02(d) 木製球棒顏色,本會訂定如下:原木、黑、棕、紅及棕、紅的深色系,含上述二色組合為限,不得有第三種顏色或環節式之配色,並自 109 年 3 月 23 日起開始實施。
比賽中若教練對球棒顏色有疑慮,經向主審提出抗議成立時,則依賽事規定罰則第 4 項處置。
- 護具:擊球員及跑壘員必須戴雙耳頭盔,跑壘指導員可戴任何安全頭盔。
- 賽前 40 分鐘開始守備練習,主隊先客隊後,每隊各 10 分鐘,若賽程延誤時,則以前一場結束 30 分鐘後,進行下一場賽事(雙方 10 分鐘熱身活動、10 分鐘同時守備練習,10 分鐘大會整理場地)。
- 各隊應於開賽前 90 分鐘,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並於 60 分鐘(電視轉播 90 分鐘)前向大會提交教練、球員國民身份證正本及攻守名單(1 份 5 張),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
(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未帶證件之教練、球員,將喪失該場比賽資格,若因球員人數未達 9 人,大會將褫奪該場比賽,失職人員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 遇天候不良或其他不可預期因素,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兩次 30 分鐘,如持續無法排除中斷因素,則比賽宣布終止。假如已經完成 5 局並且裁判也宣告截止的比賽,即結束比賽為正式比賽,如未完成 1 局則取消。
- 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跑壘指導員除外),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 當擊球員擊出安打,或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時,均不允許隊職員離開選手席,未遵守此規定,若無發生妨礙行為時,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若有發生妨礙行為時則停止比賽,宣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
其他跑壘員退回已佔有之壘。 - 衝撞規則:依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6.01(i) 規定。
- 電視輔助判決之相關規定如下:
- 1. 好壞球、投手犯規及是否揮棒過半,不得要求電視輔助判決。
- 2. 對於裁判員之判決產生疑慮時,應於 10 秒內提出暫停考慮,20 秒內(含前 10 秒)決定是否提出輔助判決,自總教練喊暫停開始計時。
- 3. 電視輔助判決賽事技術委員及裁判應依電視畫面呈現,作正確判決。
- 4. 若同時有兩個判決疑慮時則須提出順序。
- 5. 每隊每場 1 次,若判決改變得保留再 1 次輔助決之權利,此次不論判決是否改變,均不得再提出輔助判決之要求。
- 加速比賽特別規定
- 1. 比數 7 局相差 10 分,即截止比賽。
- 2. 欲四壞球保送可直接告知主審,但累計投球數。
- 3. 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 1 次,時間以 45 秒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第 2 次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每場限 3 次野手集會,第 4 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 3 局限 1 次。
- 4. 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 1 次教練技術暫停,時間以 45 秒為限,第 2 次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 4 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
延長賽時則每 3 局限 1 次教練技術暫停。攻擊時 1 局允許暫停 1 次,時間以 45 秒為限,每局第 2 次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 1 次,每場限 3 次攻擊暫停,第 4 次(含)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
延長賽時則每 3 局限 1 次。 - 5. 攻守交換限於 90 秒內完成,攻方第三出局數完成時開始計算,若遇捕手著裝則可再延長 20 秒。
- 6. 更換投手時含投捕交談,限於 100 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 7. 教練技術暫停後更換投手含投捕交談,限於 120 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 8. 前述之時間限制均含投手練投、野手傳接及擊球員就擊球區,逾時將取消投手練投。
- 9. 一局中,跑壘指導員不得更換指導區。
- 10. 比賽中不得有偷竊暗號行為,違者警告 1 次,第 2 次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 【註】若為配合電視轉播、因球員替換或其他因素而產生的逾時,則不受前述之時間限制。
本屆賽制
- (一)九局制,採突破僵局制。
- (二)15 隊分為 2 組,進行分組雙淘汰賽,每組取三隊晉級會內賽。
- (三)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 (四)突破僵局制:
- 1. 在正規局數(9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10局)起採用。
-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 3. 第 10 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 9 局的打序,如第 9 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 4 棒,第 10 局的打者將從第 5 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 3 棒,一壘跑者為第 4 棒。
第 11 局延續第 10 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 4.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 (五)突破僵局制成績計算方式:
- 1. 壘上 2 位跑者不算(個人)得失分,不算(球隊)失分率。
- 2. 其他個人紀錄,計算至比賽結束。
- 3. 球隊比賽分數只記錄至第 9 局結束止,但計算勝負。
- (六)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參賽隊伍
1 雲林縣 |
2 基隆市 |
3 桃園市 |
4 高雄市 |
5 澎湖縣 |
6 花蓮縣 |
7 新竹市 |
8 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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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台東縣 |
10 台中市 |
11 屏東縣 |
12 宜蘭縣 |
13 嘉義縣 |
14 彰化縣 |
15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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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名單
澎湖縣
嘉義縣
- 領 隊:
- 總教練:
- 教 練:
- 管 理:
- 球 員:張耿豪、郭嘉勝、陳譽升、鍾秉樺、呂泰運、洪士凱、黃俊維、邱玄彬、
- 陳冠魁、丁振庭、郭庭佑、溫勝貴、湯勝涵、葉至00、郭泰瑋、吳富威、
- 蔡豪傑、董駿成、戴辰翰。
賽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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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級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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