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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職業棒球協約
台灣棒球維基館
[編輯] 中華職業棒球協約
立協約書人(以下稱球隊)
為參加職業棒球活動,特締結本協約,同意下列事項:
- 一、 共同致力推展中華民國職業棒球運動。
- 二、 加入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以下簡稱聯盟)為球隊會員,依聯盟規定繳納會費,非經其他球隊同意,絕不退出聯盟。
- 三、 遵守聯盟章程、規定及決議。
- 四、 依照附件契約格式條款與所屬球員簽訂職業棒球選手契約。
- 五、 依據聯盟編排之比賽日程相互進行棒球比賽。各場次職業棒球比賽活動,由實際參加比賽支球隊共同主辦,但有關比賽場地之接洽,及其他與比賽有關之事宜均委託聯盟辦理,各場次職業棒球比賽收入之分配標準,由聯盟統一決定之。
- 五之一、由各隊輪流,並由聯盟排定各場次比賽主場球隊。主場球隊應負責及負擔費用依聯盟所定規格全程錄製其主場之每一場比賽之實況,並於聯盟指定時間內,依聯盟指定方式傳送比賽實況資訊及交付錄製成果予聯盟。各場次比賽及其相關視聽著作(含播報及講評)之著作人及著作權均歸聯盟。但:
- 1.就例行賽部分:主場球隊得於該比賽所屬球季期間及其後一年內,自行或授權第三人公開播送及為必要之公開傳輸。
- 2.就季後賽部分:參與比賽支球隊均得於該比賽所屬球季期間及其後一年內,自行或授權第三人公開播送及為必要之公開傳輸。
- 五之一、由各隊輪流,並由聯盟排定各場次比賽主場球隊。主場球隊應負責及負擔費用依聯盟所定規格全程錄製其主場之每一場比賽之實況,並於聯盟指定時間內,依聯盟指定方式傳送比賽實況資訊及交付錄製成果予聯盟。各場次比賽及其相關視聽著作(含播報及講評)之著作人及著作權均歸聯盟。但:
- 六、 球隊間不得相互挖角或有其他惡意競爭行為,在球員與其原屬球隊間職業棒球選手契約未依法解除或終止前,其他球隊非得該球員原屬球團之同意,不得與該球員簽訂職業棒球選手契約。
- 七、 聯盟決議球隊應處罰其所屬教練或球員時,球隊應執行上開決議。
- 八、 球隊之轉讓,應經聯盟理事會同意。
- 九、 非經其他立協約書人全體同意,立協約書人及其持股比例三分之一以上之主要股東不得籌組或參與其他職業棒球組織,或與第三人簽定相同或類似之契約。
- 十、 球隊或其股權之轉讓,受讓人人選應經其他立協約書人全體及聯盟同意;所推薦之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人選應經其他立協約書人同意。
- 十一、 違反前兩條規定之一者,應按聯盟最新入會權利金標準金額給付違約金與其他每一位立協約書人。
- 十二、 球隊相互間或球隊與其所屬關係人間之爭議,願交由聯盟仲裁,並遵守仲裁判斷。
- 十三、 誠實履行本契約,如有違反,願受罰;處罰方式及金額願交由聯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