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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規則 :台灣光復後中文版棒球規則發行情形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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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作者:Rocio 2013年7月16日 (星期二)22:55 ;歷來作者:台灣阿成幻象兩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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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光復後中文版棒球規則發行情形簡報

                                                    陳義煌 撰

  光復後最先出現在台灣棒壇之中文版棒球規則為民國四十五年八月偉華出版社發行。其內容共有七十一條條文,其中所使用之棒球術語與現今棒壇差異較大者,如:投手稱擲手,捕手稱接手,一、二、三壘手稱第一、二、三守壘員,內野手稱內場員,外野手稱外場員,主審(球審)稱司球裁判,壘審稱司壘裁判,投手板稱投球板,好球(Strike)稱擊球失誤,暴傳稱野傳。


  民國四十九年六月,在台成立中華全國棒球委員會,由現任理事簡永昌先生主筆(其他人員不詳),參閱日本公認野球規則,制定新中文版棒球規則;至民國五十四年十月,經中華全國棒球委員會修訂,於同年十二月由偉華出版社發行。這本規則書中所使用之術語名詞及字句等,有不適合國人習慣之日式用語而易引起誤解者,如:Batter-Runner稱為打者跑者,促請裁決(Appeal)稱為抗議,雙殺稱為併殺,封殺稱為強制進壘,褫奪比賽(Forfeited Game)稱為放棄比賽,擦棒被捕球(Foul Tip)稱為線外擦棒球,滑壘離位(Overslide)稱為滑過壘,突襲投球(Quick retrun pitch)稱為弄早投球等,本人曾經於民國六十三年弘文出版社出版之棒球裁判指引著作第五章(74頁至77頁),促請中華全國棒球協會修訂的幾項規則問題中,將本人研讀偉華出版社出版之棒球規則一書,就其中幾個不妥當或易引起誤解之處,提請棒協作為修訂的參考,後來都被採納是件覺得欣慰的事。


  從民國五十四年修訂版發行至民國六十六年已有十二年,其間國際規則逐年有所修訂,我國棒球規則久未修訂發行新規則,本人認為應促請棒協修訂,因此寫一本「研討十二年來公認棒球規則之沿革擬訂我國最新棒球規則之藍本」一書函請棒協修訂新規則以利發行。並同時經體青體育研究社發行1977公認棒球規則釋義。


  民國六十七年,棒協理事長謝國城先生聘請簡永昌先生為召集人,楊薰邦吳清山陳義煌簡耀輝高泉榮方水泉陳錫龍先生為規則技術研究委員,並加各縣市棒委會代表:黃邦章新竹縣)、陳嚴川苗栗縣)、林國輝台中市)、黃長興嘉義縣)、蘇秉鈞雲林縣)、許啟貞高雄縣)、黃進財花蓮縣)、張偉男澎湖縣)、白金山金門縣)。自四月至十二月底開會討論數次,終於民國六十八年四月發行棒協版。這可算是我國第一本由全國棒球主管機關所發佈印發之正式棒球規則書(具有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理事長之序言及後記中信紹編纂之經過及參與人員,規則適用之附註。)
  當時對於棒球術語的翻譯,委員們都認同須保持下列原則:
1.須視術語的定義內容以最簡單的字句(字數盡量減少)能表達其主旨為原則。不可使用容易引起誤解原意之字句。
2.須以棒球專用名詞之觀點,而不計較一般英文用語的解釋。
3.日本為棒球的先進國家,台灣棒壇從日本承續之棒球習慣用語不少,有些使用漢字的用語(如封殺觸球暴投捕逸投球投手捕手、壘手、野手野手選擇、挾擊、夾殺內野外野死球活球飛球罰則主審(球審)、壘審盜壘安打壘打三振刺殺打點等),已在台使用多年,在字意上並不會與國人的習慣用語有所牴觸或意不通者,可直接採用之。


  若其漢字用語不合乎國人習慣之字句,經少許修改可通者,經修訂後採用之(如審判員改為裁判員,併殺改為雙殺,三重殺改為三連殺,反則投球改為違規投球,得點改為得分,捕殺改為助殺,盜壘刺改為盜壘被刺,自責點改為自責分,防禦率改為自責分率,打率改為打擊率,出壘率改為上壘率等)。


  本版係由張育宏先生及林敏政先生,參閱英文版OFFICIAL baseball rules及日文版公認野球規則與國內有關資料編寫初稿,經上列人員審查確定後編輯出版之。


  至民國七十三年,棒協理事長嚴孝章函請技術委員會,由召集人簡曜輝,委員楊薰邦簡永昌陳義煌黃長興魏來長吳清山許榮忠邱煥信,執行秘書陳國華諸位先生,編纂1984年版規則。本規則經由陳義煌參閱1983年日文版公認野球規則,將1979年至1983年修訂之條文譯成中文,並與1983年之國際版OFFICIAL baseball rules核對後完成初稿,經技術委員會審查確定後,把六十八年版修訂編纂,於民國七十三年三月出版發行。


  本次經修改的術語部份有原Foul Line稱為界線改為界外線,原Triple-Play稱為三殺改為三連殺,原Hit by pitched稱為死球改為觸身死球,原Runs Batted in稱為得分打數改為打點數,原Passed balls稱為漏球改為捕逸球,原Caught Stealing稱為盜壘刺改為盜壘被刺,原Relief pitcher稱為救援投手改為後援投手,原Pitchers earned-run average稱為投手防禦率改為自責分率。


  至民國七十九年,棒協理事長唐盼盼時本人受秘書長陳懷玦先生之託,研讀修訂1984-1990年之國際版OFFICIAL baseball rules及日本公認野球規則後,把逐年修增部份翻成中文交給劉思遠先生,由棒協召開技術委員會審查。當時參與審查之人員有主席張至滿,委員簡永昌陳義煌陳錫龍高泉榮林國輝、秘書長陳懷玦、秘書劉思遠。經審查確定後協會並沒有發行協會版。由劉秘書把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原稿交給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印發。


  照理來說掌管全國棒球行政事務之機關應該是中華棒協,棒球規則之編纂發行應是棒協之職責也是職權(前二位理事長,謝國城先生及嚴孝章先生都由棒協發行)。不應該由體總研究發展委員會裁判研究組任意修改,於民國八十年元月印行體育總會校閱版。


  本版中有關棒球術語部份,否定了前二任棒協技術委員的專業知識,而經體總修改者如下:
  Appeal原稱促請裁決改為申訴裁決,Double play原稱雙殺改為雙出局,Tag out原稱觸殺改為觸及出局,Force play原稱義務進壘(封殺行為)改為被迫進壘,Force out原稱封殺改為被迫出局,First base原稱一壘改為第一壘,Second base原稱二壘改為第二壘,Third base原稱三壘改為第三壘,Forfeited-Game原稱褫奪比賽改為取消比賽,Tag原稱觸球改為持球觸及,triple play原稱三連殺改為三出局,Put out原稱刺殺改為觸及出局,Catchedout原稱接殺改為接獲出局,Rundown原稱夾擊(夾殺)改為夾觸動作,Battedball原稱擊球(擊出之球)改為擊出球,Assist原稱助殺改為協助出局,Passed ball原稱捕逸球改為漏接球,Game ending hits原稱致勝安打改為結束比賽安打,Steal base原稱盜壘改為盜壘成功,Caught stealing原稱盜壘被刺改為盜壘失敗,Saves原稱保勝改為安全。
  由上面的修改可見體總裁判研究組對棒球知識的欠缺。
  我認為經過六十八年,七十三年兩次之研討,審查所確定的棒球術語應可被肯定而固定於棒壇。
  前理事長陳盛沺先生上任後還未發行棒球規則,棒壇都盼有新版之發行。
  至民國八十七年中小學棒球聯賽小組為推展中小學棒球運動委託本人把民國八十年版(體總校閱版)中任意修改之棒球術語部份一律改回1984年版(嚴孝章版)之棒球術語,並依1991年至1997年國際英文版及日文版有所修增或刪除部份或不符合或有牴觸國際判例之(註)中說明部份作刪除或修改或增列後仿民國八十七年以中小學棒球聯賽輔導叢書7印贈給各縣市中小學棒球聯賽小組。
  民國八十八年中小學棒球運動聯賽籌備委員會以棒球運動推廣叢書2印製1999年版,同年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也印製1999年版棒球規則其內容完全一樣,但都沒有協會理事長之序言及署名。
  至民國八十九年由本人重新研讀1999年版之中文版再對照2000年英文版及日文版後作修增編纂2001年版棒球規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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