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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華南金控盃全國少棒錦標賽
台灣棒球維基館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賽事 > 國內賽事 > 全國少棒錦標賽
全國少棒錦標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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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O盃:86年 | 87年 | 88年 | 89年 | 90年 | 91年 | 92年 | 93年 | 94年 | 95年 | 96年 | 97年 | 98年 | 99年 | 100年 | 101年 | 102年 | 103年 | 104年 | 105年 | 106年 | 107年 | 108年 | 109年 | 110年 | 111年 | 112年 | 113年 華南金控盃:91年 | 93年 | 95年 | 97年 | 99年 | 100年 | 101年 | 102年 | 103年 | 104年 | 105年 | 106年 | 107年 | 108年 | 109年 | 110年 | 111年 | 112年 | 1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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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
[編輯] 賽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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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賽事資訊
[編輯] 相關單位
[編輯] 一般範疇
- 球隊球員資格
- (一)球隊:
- 1. 球隊應以縣市代表隊之名稱報名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 2. 各縣市得組明星隊(聯隊)報名參賽。
- (二)教練:各教練均須取得 C 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
(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比賽開打時須至少 1 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 (三)球員:
- 1.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 97 年 1 月 1 日起至 98 年 12 月 31 日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 2. 凡報名本賽事之球員,視同已註冊登錄教育部本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
- (四)比賽開打之前發生球員資格不符,則該球員須從該隊之球員名單中自動移除,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 (五)假如在比賽中、賽後或賽季已結束後發現違犯「球員資格」之情況,除沒收本賽事所有比賽成績及資格,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 球隊人數規定
- 1. 職員:領隊、總教練各 1 名、教練 2 名,總計 4 名。
- 2. 球員:含隊長 18 名,最少不得低於 15 名。
- 選拔
- (一) 本錦標賽將遴選優秀選手組成中華少棒代表隊,代表我國參加2020年亞洲棒球總會(BFA)第10屆亞洲少棒錦標賽。
- (二) 由本會第12屆國家少棒代表隊選訓小組(包括召集人及4位委員,合計5位)共同參與代表隊教練、選手之遴選,與集訓及比賽期間之督導、輔助與協調之責。
- (三) 代表隊教練團由總教練1名、教練2名共同組成,總教練由本次比賽之冠軍球隊總教練擔任之,另總教練亦可指派2名教練,惟須分別具備投捕、打擊、守備及體能等四項訓練專長,
以達專業分工各司其職,且經選訓委員會同意後任命之。(註:冠軍隊總教練因故無法擔任代表隊總教練時,則由亞軍隊總教練遞補之,若再因故無法擔任時則由選訓委員會指派之。) - (四) 選手之產生,由教練團依下列原則選拔:
- 1. 依據守備位置支配比:投手6-8名、捕手2-3名、內野手5-6名、外野手4-5名;培訓總人數17名,正選總人數15名。
- 2. 冠軍隊不得超過5名,第二名(含)以後應依排名在後者之名額不得超過在前者之原則。
- (五) 未進入前8名球隊中若有表現特優之選手,可不依名次之限制入選代表隊,但以3名為限。
- (六) 得自當年度之世界少棒聯盟(LLB)及美國小馬聯盟(PONY)中華少棒代表隊中徵召表現優異之選手,但以4名為限。
- (七) 得代表隊領隊之遴選將由本會理事長同意聘任之。
- (八) 獲得或放棄代表權之隊職員均不得再參加當年本會所舉辦之選拔賽。
- (九) 獲得本代表權之隊職員若無故放棄,將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 罰則
- (一) 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1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 的申訴,請依本賽事規定之申訴內容處理。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賽事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
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同時 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 (二) 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國內、外職業、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含商業、金錢交易或 委託接洽等),
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 (三) 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被禁賽之隊職員均不得到球場,若違反規定經查違規屬實(錄影、照相、
人證),將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加重議處。
項目 違規行為 罰款 停權 1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4,000 2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飲酒
(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5,000 (須恢復原狀) 3 未能依規定時間提交攻守名單 $5,000 4 使用不合格球棒 $5,000 5 暴力丟擲裝備 $5,000 6 球隊領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8,000 1場 7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10,000 0至3場比賽 8 拖延爭議 $10,000 9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10,000 0至3場比賽 10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10,000 0至3場比賽 11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10,000 0至3場比賽 12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10,000 0至6場比賽 13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10,000 1至4場比賽 14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10,000 1至4場比賽 15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10,000 1至6場比賽 16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10,000 1至6場比賽 17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揶揄
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10,000 1至6場比賽 18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15,000 3至6場比賽 19 肢體碰撞裁判 $15,000 3至8場比賽 20 打架 $15,000 3至8場比賽 21 使用變造球棒 $15,000 7至8場比賽 22 以肢體行為冒犯球迷 $15,000 5至10場比賽 23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15,000 0至6場比賽 24 引發棄權比賽(沒收本賽事資格) $15,000 取消本賽事比賽成績並送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編輯] 賽事規則
-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及世界棒壘球總會(WBSC)U12少棒規則。
- 指定打擊:本賽事可使用DH。
- 比賽用球:採用BRETT BR-200型硬式棒球。
- 比賽球棒:
- 1. 須符合本會規定的標準,長度不得超過33吋,直徑不超過2⅝吋,且必須是一體成型、光滑、圓形、堅硬的,球棒上須有規格標示,合成棒(COMPOSITE)一律禁止,
具BBCOR認證之-3球棒除外。日規須自行貼上直徑、長度標示。 - 2. 凡是國內自我生產製造之品牌鋁棒,均須送SGS檢驗成分,且球棒上須有直徑、長度、重量、材質等標示。
- 1. 須符合本會規定的標準,長度不得超過33吋,直徑不超過2⅝吋,且必須是一體成型、光滑、圓形、堅硬的,球棒上須有規格標示,合成棒(COMPOSITE)一律禁止,
- 裝備護具: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罩雙耳頭盔、面罩、懸垂式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牛棚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護襠應穿著於球褲內,不得顯露在外;
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 1 次,第 2 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 裝備護具: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罩雙耳頭盔、面罩、懸垂式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牛棚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護襠應穿著於球褲內,不得顯露在外;
- 球隊比賽時,不可穿金屬棒球釘鞋。
- 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4局後容許次場球隊6人進入投手練習區(牛棚)練習(教練1人、投手2~3人、捕手1~2人及1位保護員),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 各隊應於開賽前90分鐘,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並於60分鐘(電視轉播90分鐘)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份4張),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
- 遇天候不良或其他不可預期因素,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兩次30分鐘,如持續無法排除中斷因素,則比賽宣布終止。
假如已經完成4局並且裁判也宣告截止的比賽,即結束比賽為正式比賽。如未完成1局則取消。 - 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跑壘指導員除外),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 當擊球員擊出安打,或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時,均不允許隊職員離開選手席,未遵守此規定,若無發生妨礙行為時,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若有發生妨礙行為時則停止比賽,宣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其他跑壘員退回已佔有之壘。
- 比賽中可盜壘、離壘、牽制,但順位進壘之跑壘員,嚴禁使用前撲式(頭、手、胸向前式)滑壘,違者被判出局。
- 衝撞規則:依中華民國棒球規則6.01(i)規定。
- 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 曆日係指凌晨零時 1 分至午夜零時)
- 1. 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 85 球,但面對同 1 打席時,則可至完成結果或該半局結束,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 2. 一日中投球數為 76 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 4 曆日。
- 3. 一日中投球數為 61-75 球者,必須休息 3 曆日。
- 4. 一日中投球數為 46-60 球者,必須休息 2 曆日。
- 5. 一日中投球數為 31-45 球者,必須休息 1 曆日。
- 6. 一日中投球數為 30 球內(含)不受隔天休息限制。
- 7. 如果前2日累計投球數超過30球,則第3天必須休息1天。
- 8. 如果前2日累計投球數未超過30球,第3天可再投,但無論如何,投手不可連續4天上場投球。
- 9. 「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視為「投球」,計入該投手之「投球數」中。
- 10. 同一曆日中,投手若於超過一場的比賽中投球,則可於這幾場比賽中投任何數目組合的投球數,但其總數不得超過該曆日總投球數之上限。
- 11. 再上場規定:
- A. 捕手再上場可擔任投手,投手再上場不得擔任投捕手。
- B. 替換球員上場需守備滿6個出局數與完成1打席後,先發球員才可再上場。
- C. 投手更換至其他守備位置再回任投手,每場只限一次,投球數則繼續累計。
- 12. 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球數則以現場公開之投球顯示器為準。
- 電視輔助判決之相關規定如下:
- 1. 好壞球、投手犯規及是否揮棒過半,不得要求電視輔助判決。
- 2. 對於裁判員之判決產生疑慮時,應於 10 秒內提出暫停考慮,20 秒內(含前 10 秒)決定是否提出輔助判決,自總教練喊暫停開始計時。
- 3. 電視輔助判決賽事技術委員及裁判應依電視畫面呈現,作正確判決。
- 4. 若同時有兩個判決疑慮時則須提出順序。
- 5. 每隊每場 1 次,若判決改變得保留再 1 次輔助決之權利,此次不論判決是否改變,均不得再提出輔助判決之要求。
- 加速比賽特別規定
- 1. 比數 4 局相差 15 分, 5 局相差 10 分,即截止比賽。
- 2. 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1次,時間以45秒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 - 3. 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時間以45秒為限,第2次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
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教練技術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45秒為限,每局第2次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攻擊暫停,
第4次(含)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3限1次。 - 4. 攻守交換限於90秒內完成,攻方第三出局數完成時開始計算,若遇捕手著裝則可再延長20秒。
- 5. 更換投手時含投捕交談,限於100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 6. 教練技術暫停後更換投手含投捕交談,限於120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 7. 前述之時間限制均含投手練投及野手傳接,此時投手須就投手板,逾時將取消投手練投,違者經2次警告後,第3次將驅逐教練出場。
- 8. 投手就投手板時擊球員須就擊球區,違者經2次警告後,第3次將驅逐教練出場。
- 9. 一局中,教練不得更換指導區。
- 【註】若為配合電視轉播、球員替換或其他因素而產生的逾時,則不受前述之時間限制。
[編輯] 競賽行政
- 賽事技術委員之職責
- 1. 賽事技術委員監督每場比賽。
- 2. 與裁判長(或召集人)確認裁判之指派,其最終決定權屬於賽事技術委員。
- 3. 執行本文件所述及競賽規程之規定。
- 4. 收集相關之統計及比賽報告資料。
- 5. 主持檢討競賽中之相關技術問題,及對參賽者紀律問題或球隊之抗議作成決議。
- 6. 每場比賽開始至少60分鐘(電視轉播90分鐘)前,賽事技術委員應向兩隊總教練取得打擊順序表,影印分送給裁判、記錄及其他相關人員。
- 裁判
- 1. 每場比賽應至少指派三名裁判。
- 2. 每場比賽裁判之指派由裁判長單獨負責,但須獲賽事技術委員核可。
- 3. 比賽開始前裁判會議,由裁判負責人主持,競賽組、賽事技術委員共同出席。
- 4. 比賽期間,由裁判負責人填寫裁判報告書,尋求對裁判於比賽中執法表現之評價及意見。
- 記錄:記錄員應負責彙整各隊球員之攻守記錄及百分比,並指出有傑出個人表現之球員姓名,且建立資料。
- 球僮:比賽之球僮均由本會負責,球僮應留於大會指定位置。
- 抗議
- 1. 當球隊總教練認為「比賽規則」遭誤用或錯誤解讀而欲提出抗議時,應引用「比賽規則」向主審裁判提出。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告知對方總教練、該場賽事技術委員及觀眾,
說明抗議進行中。 - 2. 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及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一併呈送給該場賽事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
若抗議是發生在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通知該場賽事技術委員。賽事技術委員告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該場賽事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會立即做成決議,
對方球隊必須等到做成決議後才可離開球場。 - 3. 賽事技術委員對「有關規則」之任何裁決皆為最終裁決,不得申訴。
- 4. 假如抗議並非針對比賽行為,則應以書面方式向賽事技術委員會提出,並附新台幣一萬元現金,內容須說明抗議之事項及原因,並提出「應該」適用之適當處置措施。
- 1. 當球隊總教練認為「比賽規則」遭誤用或錯誤解讀而欲提出抗議時,應引用「比賽規則」向主審裁判提出。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告知對方總教練、該場賽事技術委員及觀眾,
- 申訴
- 1. 申訴之摘要應轉交給賽事技術委員會,並附一份該申訴對象之裁決書(狀)及新台幣一萬元,摘要應敘述申訴人認為被違犯或未被採用之規則。只有賽事技術委員針對非關比賽規則所作成之裁決,
才可成為申訴對象,而向賽事技術委員會提出。賽事技術委員會針對比賽規則之裁決為最終裁決,只有非關比賽規則之其他事項可以成為申訴對象。 - 2. 申訴書(狀)之提出限於賽後3小時內為之。
- 3. 申訴送達賽事技術委員會之後,賽事技術委員會立即開會,並於收到申訴書之後12小時內作成裁決,可能會對競賽中之後續比賽造成影響。
- 4. 本會於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負責將罰則及裁決書等,通知送達相關各方。
- 1. 申訴之摘要應轉交給賽事技術委員會,並附一份該申訴對象之裁決書(狀)及新台幣一萬元,摘要應敘述申訴人認為被違犯或未被採用之規則。只有賽事技術委員針對非關比賽規則所作成之裁決,
- 最終處置(裁決):賽事技術委員會
- 1. 由賽事技術委員會負責比賽所有技術範疇。
- 2. 賽事技術委員會應執行本文所述與競賽規程之規定。
- 3. 由賽事技術委員依「比賽規則」所作之裁決,一概不受理申訴,只有與比賽規則無關的賽事技術委員之裁決,才可提交賽事技術委員會。
- 4. 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將由賽事技術委員會仲裁,並有最終決定權。
[編輯] 本屆賽制
- 1. 六局制,每場均賽至勝負,並採突破僵局制。
- 2. 預賽:17 隊分為 2 組,進行分組雙淘汰制,每組取兩隊晉級複賽。
- 3. 決賽:4 隊採交叉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 2 名球隊參加。
- 4. 突破僵局制:
- 4.1. 在正規局數(6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7局)起採用。
- 4.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 4.3. 第7局起將繼續沿用第6局的打序,如第6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4棒第7局的打者將從第5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3棒,一壘跑者為第4棒。
第8局延續第7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決定棒次以後,不得更改。 - 4.4.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 5. 突破僵局制成績計算方式:
- 6.1. 壘上2位跑者不算(個人)得失分,不算(球隊)失分率。
- 6.2. 其他個人紀錄,計算至比賽結束。
- 6.3. 球隊比賽分數只記錄至第6局結束止,但計算勝負。
- 6. 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編輯] 參賽隊伍
1 嘉義縣 |
2 高雄市 |
3 新竹市 |
4 新北市 |
5 宜蘭縣 |
6 桃園市 |
7 台南市 |
8 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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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新竹縣 |
10 台中市 |
11 屏東縣 |
12 花蓮縣 |
13 雲林縣 |
14 彰化縣 |
15 南投縣 |
16 台東縣 |
17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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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參賽名單
[編輯] 賽程表
[編輯] 預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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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決賽
109年華南金控盃全國少棒錦標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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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場次 | 時間 | 主隊 | 對戰比數 | 客隊 | 備註 | 場地 | 名次 | 轉播 | |||||||
06/13 星期六 | 29 |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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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太主 | LIVE | |||||||||
30 |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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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太主 | LIVE | ||||||||||
06/14 星期日 | 31 |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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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太主 | 3-4 | LIVE | ||||||||
32 |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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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太主 | 1-2 | LIVE |
[編輯] 線形圖
敗 部 | 勝 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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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 | 4 | |||||||||||||||||||||||||||||||||||||||||||||||||||||||
嘉義縣 | 2 | Game 1 | 高雄市 | 9 | ||||||||||||||||||||||||||||||||||||||||||||||||||||
高雄市 | 19 | |||||||||||||||||||||||||||||||||||||||||||||||||||||||
新北市 | 4 | Game 11 | Game 13 | 高雄市 | 7 | |||||||||||||||||||||||||||||||||||||||||||||||||||
臺南市 | 0 | Game 20 | 新竹市 | 3 | ||||||||||||||||||||||||||||||||||||||||||||||||||||
臺南市 | 12 | 新北市 | 19 | Game 3 | 新竹市 | 4 | ||||||||||||||||||||||||||||||||||||||||||||||||||
新北市 | 1 | |||||||||||||||||||||||||||||||||||||||||||||||||||||||
新竹市 | 7 | Game 25 | Game 21 | |||||||||||||||||||||||||||||||||||||||||||||||||||||
Game 28 | 宜蘭縣 | 0 | ||||||||||||||||||||||||||||||||||||||||||||||||||||||
高雄市 | 8 | 新竹市 | 11 | 宜蘭縣 | 16 | Game 5 | 桃園市 | 7 | ||||||||||||||||||||||||||||||||||||||||||||||||
新竹市 | 3 | Game 15 | 桃園市 | 10 | ||||||||||||||||||||||||||||||||||||||||||||||||||||
宜蘭縣 | 10 | Game 9 | Game 17 | 桃園市 | 18 | |||||||||||||||||||||||||||||||||||||||||||||||||||
臺南市 | 17 | |||||||||||||||||||||||||||||||||||||||||||||||||||||||
苗栗縣 | 0 | Game 7 | 臺南市 | 1 | ||||||||||||||||||||||||||||||||||||||||||||||||||||
苗栗縣 | 2 | |||||||||||||||||||||||||||||||||||||||||||||||||||||||
屏東縣 | 6 | Game 29 | 桃園市 | 8 | ||||||||||||||||||||||||||||||||||||||||||||||||||||
屏東縣 | 9 | 桃園市 | 5 | |||||||||||||||||||||||||||||||||||||||||||||||||||||
季軍 | 屏東縣 | Game 31 | Game 32 | 冠軍 | 桃園市 | |||||||||||||||||||||||||||||||||||||||||||||||||||
臺北市 | 8 | 高雄市 | 4 | |||||||||||||||||||||||||||||||||||||||||||||||||||||
殿軍 | 臺北市 | 亞軍 | 高雄市 | |||||||||||||||||||||||||||||||||||||||||||||||||||||
高雄市 | 6 | Game 30 | 臺北市 | 4 | ||||||||||||||||||||||||||||||||||||||||||||||||||||
新竹縣 | 4 | |||||||||||||||||||||||||||||||||||||||||||||||||||||||
臺中市 | 9 | Game 4 | 新竹縣 | 5 | ||||||||||||||||||||||||||||||||||||||||||||||||||||
臺中市 | 2 | |||||||||||||||||||||||||||||||||||||||||||||||||||||||
屏東縣 | 13 | Game 10 | Game 16 | 花蓮縣 | 2 | |||||||||||||||||||||||||||||||||||||||||||||||||||
屏東縣 | 10 | Game 18 | 屏東縣 | 6 | ||||||||||||||||||||||||||||||||||||||||||||||||||||
屏東縣 | 8 | Game 23 | 雲林縣 | 2 | 屏東縣 | 10 | Game 6 | 花蓮縣 | 7 | |||||||||||||||||||||||||||||||||||||||||||||||
花蓮縣 | 2 | 南投縣 | 9 | 花蓮縣 | 8 | |||||||||||||||||||||||||||||||||||||||||||||||||||
Game 27 | Game 22 | |||||||||||||||||||||||||||||||||||||||||||||||||||||||
Game 26 | ||||||||||||||||||||||||||||||||||||||||||||||||||||||||
屏東縣 | 13 | 彰化縣 | 3 | |||||||||||||||||||||||||||||||||||||||||||||||||||||
新竹縣 | 4 | 彰化縣 | 0 | Game 2 | 南投縣 | 8 | ||||||||||||||||||||||||||||||||||||||||||||||||||
臺東縣 | 1 | Game 24 | 南投縣 | 5 | Game 14 | 南投縣 | 3 | |||||||||||||||||||||||||||||||||||||||||||||||||
臺東縣 | 12 | Game 12 | 雲林縣 | 0 | ||||||||||||||||||||||||||||||||||||||||||||||||||||
Game 19 | 臺北市 | 7 | ||||||||||||||||||||||||||||||||||||||||||||||||||||||
臺東縣 | 6 | |||||||||||||||||||||||||||||||||||||||||||||||||||||||
臺東縣 | 18 | Game 8 | 臺北市 | 9 | ||||||||||||||||||||||||||||||||||||||||||||||||||||
臺北市 | 7 | |||||||||||||||||||||||||||||||||||||||||||||||||||||||
[編輯] 決賽賽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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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利投手: 屏東 唐 威 |
勝利打點:無 | |
敗戰投手: 台北 施宥甫 |
全壘打: 台北 吳家宇(一局上,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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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利投手: 桃園 吳旻哲 |
勝利打點: 桃園 黃晟浩(五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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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戰投手: 高雄 林恩齊 |
全壘打: 桃園 鄭丞皓(四局下,2分) |
[編輯] 各類獎項
- 團體獎:冠軍、亞軍、季軍各頒獎盃乙座,另將 5 至 8 名成績依:1.總得分率高者2.總失分率低者3.並列方式排定
- 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 4 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類別 獎項 獲獎者 備註 團體獎 球隊名次 1桃園市
2高雄市
3屏東縣
4台北市
5新竹市(總得分率:0.977)
6花蓮縣(總得分率:0.583)
7台東縣(總得分率:1.682)
8台南市(總得分率:1.476)個人獎 打擊獎 高宥恩(屏東縣) AVG 0.636 打點獎 高宥恩(屏東縣) RBL 14分 全壘打獎 高宥恩(屏東縣) HR 4支 投手獎 劉任右(桃園市) ERA 0.899 最有價值球員 吳旻哲(桃園市) 教練獎 干易哲(桃園市)
[編輯] 中華少棒培訓隊名單
- 參加2020年第十一屆亞洲少棒錦標賽名單:
- 總教練:李政達(桃園市)
- 教 練:干易哲(桃園市)、戴源宏(桃園市)
- 投 手:吳旻哲(桃園市)、劉任右(桃園市)、林恩齊(高雄市)
- 唐 威(屏東縣)、林暄翰(新竹市)、黃冠誠(台南市)
- 捕 手:王麒翔(台北市)、王宣棋(新竹市)
- 內野手:許庭愷(桃園市)、張以承(桃園市)、吳家宇(台北市)
- 曾聖恩(花蓮縣)、許定捷(台東縣)
- 外野手:蔡辰瀧(桃園市)、邱聖峰(高雄市)、高嘉文(高雄市)
- 高宥恩(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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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外部連結
-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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