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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中華電信謝國城盃全國青少棒錦標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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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作者:Catcher320 2024年5月23日 (星期四)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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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賽事 > 國內賽事 > 謝國城盃全國青少棒錦標賽

謝國城盃全國青少棒錦標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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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編輯] 賽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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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賽事資訊

  • 賽事名稱:113年中華電信謝國城盃全國青少棒錦標賽
  • 競賽宗旨:發展全民體育,提昇青少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選拔優勝球隊組成學校青少棒代表隊,以代表我國參加2024年世界少棒聯盟(LLB)亞太區次青少棒錦標賽。
  • 比賽日期:2024年04月13日~04月21日
  • 比賽場地:台東棒球村(第一、第二棒球場)、賓賜棒球場
  • 參賽球隊:20

[編輯] 相關單位

[編輯] 一般範疇

  • 球隊球員資格
(一)球隊資格:
1. 球隊應以學校(俱樂部)單一聯盟之名稱報名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2. 凡參賽之學校球隊應為 1121215 日(含)以前向台灣世界少棒聯盟協會辦妥註冊手續。
3. 符合世界少棒聯盟(LLB)球隊註冊報名之規定。
4. 各隊應有 12 場(含)以上各階段比賽紀錄,請確實將比賽記錄留存備查。
(二)教練資格:
1. 各教練均須取得 C 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制度章則),始能報名參賽。
2. 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每場賽前繳交教練證正本且至少 1 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三)球員資格:
1.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 9891 日起至 100831 日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非本國所屬公民以護照及居留證為憑)。
2. 非本國所屬公民之球員,須符合 LLB 所規定之居住地條件,且屬下列情況之一者:
a. 其簽證允許該球員居留本國一年以上
b. 本國法律允許該球員居留本國一年以上
c. 該球員於比賽開始前,已實際在本國居留兩年以上。
3. 符合世界少棒聯盟(LLB)球員註冊報名之規定。
4. 符合參加教育部「112 學年度學生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5. 比賽開打之前發生球員資格不符,則該球員須從該隊之球員名單中自動移除,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6. 假如在比賽中、賽後或賽季已結束後發現違犯「球員資格」之情況除沒收本賽事所有比賽成績及資格,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 球隊人數規定
(一)職員:領隊、總教練各 1 名、教練 2 名,總計 4 名。
(二)球員:含隊長 14 名,最少不得低於 12 名。
  • 選拔
(一)本錦標賽之冠軍球隊,得以縣市、學校名稱代表我國參加 2024 年世界少棒聯盟(LLB)亞太區次青少棒錦標賽。
(二)獲得本代表權之隊職員若無故放棄,將提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三)獲得或放棄代表權之隊職員均不得再參加當年本會所舉辦之選拔賽
  • 有關出國規定
(一)各隊報名之領隊僅適用國內行政作業及帶領球隊比賽,國際賽事並無領隊一職。
(二)台灣世界少棒聯盟僅辦理加盟作業、舉辦全國選拔賽及協助代表隊出國報名作業程序,球隊出國前集訓、傳染病檢疫辦法、簽證辦理等參賽作業與經費則由獲得冠軍球隊的地方政府自理。
(三)代表隊出國參賽,主辦單位發放之球具及物資等,皆由地方政府或學校依主辦單位規定發放及使用,若後續引發相關爭議,地方政府或學校需自行協調。
  • 罰則
(一)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 1 個月內必須繳交 罰款,有關罰款的申訴,請依本競賽規程之申訴內容處理。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賽事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
   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的賽事,同時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二)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國內、外職業、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含商業、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等),
   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三)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被禁賽之隊職員均不得到球場,若違反規定經查違規屬實(錄影、照相、人證),
   將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加重議處。
項目 違規行為 罰款 停權
1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4,000
2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
飲酒(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
$5,000 (須恢復原狀)
3 未能依規定時間提交攻守名單 $5,000
4 使用不合格球棒 $5,000
5 暴力丟擲裝備 $5,000
6 球隊領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8,000 1場
7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10,000 0至3場比賽
8 拖延爭議 $10,000
9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10,000 0至3場比賽
10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10,000 0至3場比賽
11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10,000 0至3場比賽
12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10,000 0至6場比賽
13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10,000 1至4場比賽
14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10,000 1至4場比賽
15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10,000 1至6場比賽
16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10,000 1至6場比賽
17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
揶揄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
$10,000 1至6場比賽
18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15,000 3至6場比賽
19 肢體碰撞裁判 $15,000 3至8場比賽
20 打架 $15,000 3至8場比賽
21 使用變造球棒 $15,000 7至8場比賽
22 以言語、肢體行為,挑釁及冒犯球迷或對方球隊 $15,000 5至10場比賽
23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15,000 0至6場比賽
24 引發棄權比賽(沒收本賽事資格) $15,000 取消本賽事比賽成績並送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編輯] 賽事規則

  •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及世界少棒聯盟規則。
  • 指定打擊:本賽事不可使用 DH
  • 比賽用球:採用 BRETT BR-200 型硬式棒球。
  • 比賽球棒:
1. 球棒須符合 LLB 所採用之「美國棒球球棒標準」(USABat)之規定。圓狀之棒、表面光滑,以木頭或依 USABat 標準測試並接受之材料及顏色製成。
2. 球棒直徑:不得超過 2 5/8 英吋。
3. 使用之「非木棒」及「薄片壓製棒」均須有「USA Baseball」標誌,表示該球棒符合「USABat」—美國棒球協會少年球棒性能標準(USA Baseball’s Youth Bat Performance Standard)。
4. 若球棒上之認證標誌無法辨識,則該球棒不得於比賽中使用,必須移除。
5. 所有 BPF1.15 含以上之球棒禁止使用。
1:傳統之「揮棒加重鐵圈」(donut)禁用。
2:松脂(pine tar)或其他有黏性之物質,不得於 LLB 各級比賽中使用。若使用,則該球棒應宣告為「不合法」,必須從比賽中移除。
3:非木製球棒有時會造成凹陷,若球棒上有裂縫或尖銳的缺角,或無法通過本會球棒環的檢驗等,不符合上述各級聯盟規定之球棒不得於比賽中使用。
4:不合格球棒及任何經變造之球棒不得使用。
6. 球棒長度:不得超過 33 英吋。
7. 如為木棒,其最細部分之直徑不得小於 15/16 英吋(若球棒長度不到 30 英吋者,直徑至少為⅞英吋)。握把處如附有或貼上纏布或護套,自尾端算起,不得超過 16 吋。
註1:整支原木製成之球棒不需「USA Baseball」標誌。
註2:准許使用合乎 BBCOR 標準的球棒,但球棒上必須有印刷或其他永久性固定核可標誌。此核可標誌須為長方形,每邊至少半吋,以顯著對比顏色印或貼於球棒上。鋁棒、合金棒及合成棒須標明其材料為
   鋁、合金或合成材料。此標誌須為印刷或其他永久性標誌,每邊至少半吋,以顯著對比顏色印或貼於球棒上。
  • 裝備及護具: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罩雙耳頭盔、面罩、懸垂式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牛棚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護襠應穿著於球褲內,不得顯露在外;
          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 1 次,第 2 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 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 4 局後容許次場球隊 6 人進入投手練習區(牛棚)練習(教練 1 人、投手 2~3 人、捕手 1~2 人及 1 位保護員),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 各隊應於開賽前 90 分鐘,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並於 60 分鐘(電視轉播 90 分鐘)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5 張),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
    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
  • 世界少棒聯盟於 2023 年調整強制上場規定:為避免球隊因未完成所有球員必須上場的義務而導致輸球,故將規定改為「所有報名名單內之球員必須排入連續的打擊順序中」。
  • 若任一選手開賽後,因傷須退場,則該名打者之打序可跳過,不會有罰則。若該名受傷球員經醫護人員評估後可再回到比賽,僅允許該球員回到原打序。
  • 遇天候不良或其他不可預期因素,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兩次 30 分鐘,如持續無法排除中斷因素,則比賽宣布終止。假如已經完成 5 局並且裁判也宣告截止的比賽,即結束比賽為正式比賽。
    如未完成 1 局則取消。
  • 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跑壘指導員除外),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 當擊球員擊出安打,或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時,均不允許隊職員離開選手席,未遵守此規定,若無發生妨礙行為時,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若有發生妨礙行為時則停止比賽,
    宣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其他跑壘員退回已佔有之壘。
  • 衝撞規則:依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6.01(i) 規定。
  • 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 曆日係指凌晨零時 1 分至午夜零時)
1. 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 95 球,但面對同 1 打席時,則可至完成結果或該半局結束,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 一日中投手不可連續 2 場比賽中上場投球(13.除外)。
3. 一日中投球數為 66 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 4 曆日。
4. 一日中投球數為 51-65 球者,必須休息 3 曆日,同 1 打席超過 65 球,休息 3 曆日。
5. 一日中投球數為 36-50 球者,必須休息 2 曆日,同 1 打席超過 50 球,休息 2 曆日。
6. 一日中投球數為 21-35 球者,必須休息 1 曆日,同 1 打席超過 35 球,休息 1 曆日。
7. 一日中投球數為 20 球內(含)不受隔天休息限制,同 1 打席超過 20 球,次日可不休息。
8. 「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視為「投球」,計入該投手之「投球數」中。
9. 任何情況下,一名球員不可連續 3 日擔任投手。
10. 投手於比賽中投出 41 球(含)以上者,不得於同一日再擔任捕手。
11. 一場比賽中擔任捕手達 4 局,則不得於該曆日中出任投手。
  (註: 1 名球員若擔任捕手 3 局(含)以下,並於同一日中擔任投手,投 21 球(含)以上,則該曆日之中不可再擔任捕手。)
12. 比賽如因天黑、天候或其他因素保留,而於次曆日復賽時,於保留當時之投手若頭球數在 40 球(含)以下,可於復賽時繼續投球,且依下列情況計算其投球數:
  A. 保留比賽時,投球數 20 (含)以下者,復賽時投球數從 0 起算。B. 保留比賽時,投球數 2140 球者,復賽時依原投球數起算。
13. 投手於同一日中不可於二場比賽中上場投球。【例外】假如投手在第一場比賽中於到達 30 球之界限時正面對 1 名擊球員,則可繼續投球,直到下列情況之一出現時止,而仍可保有於當日第二場比賽中擔任投手資格:
  (1) 該擊球員上壘; (2) 該擊球員出局; (3) 第三出局完成,該半局或該場比賽結束。
14. 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球數則以現場公開之投球顯示器為準。
  • 禮貌性代跑:每局僅限一次;每場最多兩次。在兩出局後投手或捕手上壘時,則投捕打序前之最後出局隊員得代跑。而該名被代跑的投手或捕手可繼續但任投捕職務。該場比賽任何時間投手或捕手不得被同一球員代跑,
    欲採用禮貌性代跑前必須先告知主審。
  • 任一選手得在比賽中隨時再上場守備;若投手離開投手職務,不可於該場再回任投手。
  • 如因球員傷、病或遭驅逐出場而導致球隊無法排出 9 名球員上場,而且又無合格之替補球員可用,則可由曾於該場比賽中上場過之球員替補上場,但須由對方教練挑選。遭驅逐出場之球員不可再上場。
  • 電視輔助判決之相關規定如下:
1. 好壞球、投手犯規及是否揮棒過半,不得要求電視輔助判決。
2. 對於裁判員之判決產生疑慮時,應於 10 秒內提出暫停考慮,20 秒內(含前 10 秒)決定是否提出輔助判決,自總教練喊暫停開始計時。
3. 電視輔助判決賽事技術委員及裁判應依電視畫面呈現,作正確判決。
4. 若同時有兩個判決疑慮時則須提出順序。
5. 每隊每場 1 次,若判決改變得保留再 1 次輔助決之權利,此次不論判決是否改變,均不得再提出輔助判決之要求。
  • 加速比賽特別規定
1. 比數 4 局相差 15 分,5 局相差 10 分,即截止比賽。
2. 守方向主審表達欲以「故意四壞球」保送擊球員,此項決定可於該打席前或打席進行中提出。一場比賽中,一位球員只能被「故意四壞球」保送一次。
1:此為比賽停止球,其他跑壘員不得進壘,除非被迫進壘。依球隊總教練提出「故意四壞球」時之好壞球數,要完成「四個壞球」所需之球數須計入投手之用球數中。(例:打席前宣告,則計 4 球;
   如 12 壞後才宣告,則計 14 壞,共 5 球。依此類推。)
3. 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 1 次,時間以 45 秒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第 2 次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每場限 3 次野手集會,第 4 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 3 局限 1 次。
4. 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 1 次教練技術暫停,時間以 45 秒為限,第 2 次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得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 3 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
 延長賽時則每 3 局限 1 次教練技術暫停。攻擊時 1 局允許暫停 1 次,時間以 45 秒為限,每局第 2 次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 1 次,每場限 3 次攻擊暫停,第 4 次(含)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
 延長賽時則每 3 局限 1 次。
5. 攻守交換限於 90 秒內完成,攻方第三出局數完成時開始計算,若遇捕手著裝則可再延長 20 秒。
6. 更換投手時含投捕交談,限於 100 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7. 教練技術暫停後更換投手含投捕交談,限於 120 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8. 前述之時間限制均含投手練投、野手傳接及擊球員就擊球區,逾時將取消投手練投。
9. 一、三壘壘上有跑壘員時,投手需於 12 秒內(二壘壘上有跑壘員時需 15 秒內)將球投出(時間之計時由投手持球看向捕手及擊球員站在打擊區看向投手時,開始計算秒數),每場每隊投手持球愈時時,
 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起均判壞球一顆。
10. 壘上無跑壘員時,投手持球 15 秒內未投出判壞球一顆;擊球員經裁判催促準備打擊,若無法及時完成時,則判好球一顆。
11. 上述計時均以裁判手上計時器認定。
【註】若為配合電視轉播、球員替換或其他因素而產生的逾時,則不受前述之時間限制。

[編輯] 本屆賽制

  • 七局制,每場均賽至勝負,並採突破僵局制。
  • 預賽:19 隊分為 2 組,進行分組雙敗淘汰賽,每組取兩隊晉級決賽。
  • 決賽:4 隊進行單淘汰賽。
  • 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規局數(7 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
2.9 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 8 局的打序,如第 8 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 4 棒,第 9 局的打者將從第 5 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 4 棒。第 10 局延續第 9 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3.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 突破僵局制成績計算方式:
1. 壘上跑者不算(個人)得失分,不算(球隊)失分率。
2. 其他個人紀錄,計算至比賽結束。
  • 球隊比賽分數只記錄至第 7 局結束止,但計算勝負。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編輯] 參賽隊伍

A組:
1
新竹市虎林
2
新北市二重
3
新竹縣關西
4
高雄市忠孝
5
台北市重慶
6
嘉義縣東石
7
南投縣三光
8
花蓮縣化仁
9
桃園市新明
10
台東縣卑南
B組:
11
澎湖縣馬公
12
台中市中山
13
宜蘭縣三星
14
雲林縣東和
15
彰化縣彰藝
16
屏東縣恆春
17
嘉義市民生
18
金門縣金城
19
苗栗縣頭屋
20
台南市崇明

[編輯] 參賽名單

[編輯] 賽程表

[編輯] 預賽

預賽/分組雙敗淘汰
日期組別 場次 時間 主隊 對戰比數 客隊備註場地名次轉播
04/13
星期六
A1 09:00
3
新竹縣
60
高雄市
4
台東一
B2 09:00
13
宜蘭縣
70
雲林縣
14
台東二
A3 09:00
7
南投縣
02
花蓮縣
8
10局賓賜
B4 11:00
17
嘉義市
70
金門縣
18
褫奪台東一
A5 11:00
1
新竹市
48
新北市
2
台東二
B6 11:00
11
澎湖縣
111
台中市
12
賓賜
A7 13:00
9
桃園市
133
台東縣
10
5局台東一
B8 13:00
19
苗栗縣
17
台南市
20
台東二
04/14
星期日
A9 09:00
L3
南投縣
113
新竹市
L5
台東一
B10 09:00
L4
金門縣
210
澎湖縣
L6
台東二
A11 09:00
L1
高雄市
119
台東縣
L7
賓賜
B12 11:00
L2
雲林縣
43
苗栗縣
L8
台東一
A13 11:00
W1
新竹縣
07
台北市
5
台東二
B14 11:00
W2
宜蘭縣
32
彰化縣
15
9局賓賜
A15 13:00
6
嘉義縣
218
花蓮縣
W3
5局台東一
B16 13:00
16
屏東縣
127
嘉義市
W4
台東二
04/15
星期一
A17 09:00
W9
南投縣
04
新竹縣
L13
台東一
B18 09:00
W10
澎湖縣
37
彰化縣
L14
9局台東二
A19 09:00
L15
嘉義縣
017
高雄市
W11
4局賓賜
B20 11:00
L16
嘉義市
26
雲林縣
W12
10局台東一
A21 11:00
W5
新北市
180
台北市
W13
4局台東二
B22 11:00
W6
台中市
32
宜蘭縣
W14
賓賜
A23 13:00
W15
花蓮縣
115
桃園市
W7
5局台東一
B24 13:00
W16
屏東縣
28
台南市
W8
台東二
04/16
星期二
A25 09:00
L23
花蓮縣
25
新竹縣
W17
台東一
B26 09:00
L24
屏東縣
135
彰化縣
W18
台東二
A27 11:00
W19
高雄市
100
台北市
L21
5局台東一
B28 11:00
W20
雲林縣
28
宜蘭縣
L22
台東二
04/18
星期四
A29 10:00
W25
新竹縣
35
高雄市
W27
台東二
B30 12:00
W26
屏東縣
15
宜蘭縣
W28
台東二
A31 10:00
W21
新北市
02
桃園市
W23
台東一A組勝部LIVE
B32 13:30
W22
台中市
43
台南市
W24
台東一B組勝部LIVE
04/19
星期五
A33 10:00
W29
高雄市
52
新北市
L31
台東一A組敗部LIVE
B34 13:30
W30
宜蘭縣
86
台南市
L32
台東一B組敗部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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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決賽

決賽/四隊單淘汰
日期 場次 時間 主隊 對戰比數 客隊備註場地名次轉播
04/20
星期六
35 10:00
A勝
桃園市
65
宜蘭縣
B敗
台東一LIVE
36 13:30
B勝
台中市
13
高雄市
A敗
台東一LIVE
04/21
星期日
37 10:00
L35
宜蘭縣
04
台中市
L36
台東一3.4名LIVE
38 13:30
W35
桃園市
72
高雄市
W36
台東一1.2名LIVE

[編輯] 線型圖

敗 部 勝 部
新竹縣 6
南投縣 11 Game 1 新竹縣 0
高雄市 5 Game 13 台北市 0
南投縣 0 Game 9 台北市 7
Game 21 新北市 0
新竹縣 5 Game 17 新竹市 4
新竹縣 3 Game 25 新竹縣 4 新竹市 3 Game 5 新北市 18
新北市 2 花蓮縣 2 新北市 8
Game 33
Game 31
高雄市 5 Game 29 南投縣 0
嘉義縣 0 高雄市 11 Game 3 花蓮縣 18
高雄市 10 Game 19 花蓮縣 2 Game 15 花蓮縣 1
高雄市 5 Game 27 高雄市 17 Game 11 嘉義縣 2
Game 23 桃園市 2
台北市 0 桃園市 13
台東縣 9 Game 7 桃園市 15
台東縣 3
宜蘭縣 5 Game 35 桃園市 6
宜蘭縣 0 桃園市 7
季軍 台中市 Game 37 Game 38 冠軍 桃園市
台中市 4 高雄市 2
殿軍 宜蘭縣 亞軍 高雄市
高雄市 3 Game 36 台中市 1
宜蘭縣 7
金門縣 2 Game 2 宜蘭縣 3
雲林縣 0 Game 14 宜蘭縣 2
澎湖縣 3 Game 10 彰化縣 2
Game 22 台中市 4
彰化縣 5 Game 18 澎湖縣 1
屏東縣 1 Game 26 彰化縣 7 澎湖縣 10 Game 6 台中市 3
台南市 6 屏東縣 13 台中市 11
Game 34
Game 32
宜蘭縣 8 Game 30 嘉義市 7
嘉義市 2 雲林縣 4 Game 4 嘉義市 7
彰化縣 5 Game 20 金門縣 0 Game 16 屏東縣 2
宜蘭縣 5 Game 28 雲林縣 6 Game 12 屏東縣 12
Game 24 台南市 3
屏東縣 13 苗栗縣 1
苗栗縣 3 Game 8 台南市 8
台南市 7

[編輯] 各類獎項

  • 團體獎:冠軍隊頒發獎牌乙座、錦旗乙面及每人掛牌乙面,另將 58 名成績依:1.總得分率高者 2.總失分率低者 3.並列方式排定
  • 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 4 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 打擊獎:1 名(打擊率相同時,以 1.長打率較高者 2.上壘率較高者依序決定之。)
2. 打點獎:1 名(打點相同時,以 1.打數較少者 2.壘打數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3. 全壘打獎:1 名(全壘打數相同時,以 1.打數較少者 2.打點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4. 投手獎:1 名(防禦率相同者,以 1.投球局數較多者 2.被安打數較少者依序決定之。)
5. 最有價值球員獎:1
6. 教練獎:1
類別 獎項 獲獎者 備註
團體獎 球隊名次
1
桃園市
2
高雄市
3
台中市
4
宜蘭縣
5
新北市
6
台南市
7
屏東縣
8
新竹縣




得分率:1.556
得分率:0.857
得分率:1.000
得分率:0.529
個人獎 打擊獎 林毅庭桃園市 AVG 0.692
打點獎 林毅庭桃園市 11
全壘打獎 劉桓宇桃園市 1
投手獎 趙晟皓桃園市 ERA 0.724
最有價值球員 林毅庭桃園市
教練獎 高漢模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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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