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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出場: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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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作者:42.77.179.28 2023年6月20日 (星期二)22:12 ;歷來作者:Bones27.52.36.23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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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驅逐出場'''是[[裁判員]]所使用的處分名詞。通常是比賽雙方的隊伍因不特定原因而發生混亂時,將雙方的始作俑者驅逐至比賽場地之外。[[球員]]或球隊人員(包含教練團成員、管理)一旦被驅逐,即不得再返回場內,[[裁判員]]會視情節的狀況給予肇事者輕重不一的處分。
 
  '''驅逐出場'''是[[裁判員]]所使用的處分名詞。通常是比賽雙方的隊伍因不特定原因而發生混亂時,將雙方的始作俑者驅逐至比賽場地之外。[[球員]]或球隊人員(包含教練團成員、管理)一旦被驅逐,即不得再返回場內,[[裁判員]]會視情節的狀況給予肇事者輕重不一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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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2020年以後,各國職棒對於球員使用的不屬於比賽必要物質開始嚴格的要求、檢查,如果被發現有使用,該球員亦會被驅逐出場,並給予[[禁賽]]的處分。
  
 
==驅逐出場的原因==
 
==驅逐出場的原因==
 
*[[投手]]投出[[故意觸身球]]導致雙方起衝突的時候(驅逐該名[[投手]]和起鬨者。)
 
*[[投手]]投出[[故意觸身球]]導致雙方起衝突的時候(驅逐該名[[投手]]和起鬨者。)
 
*不滿判決,上前理論而爆口角(驅逐[[球隊總教練|經理]])
 
*不滿判決,上前理論而爆口角(驅逐[[球隊總教練|經理]])
*對於[[主審]]的好壞球判決進行理論(驅逐該名理論的球員、教練或[[球隊總教練|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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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主審]]的好壞球判決進行理論(驅逐該名理論的球員、教練或[[總教練]]。)
 
*[[大亂鬥]](視衝突情況決定)
 
*[[大亂鬥]](視衝突情況決定)
 
*刻意衝撞任何一位[[裁判員]](視情況給予禁賽數場)
 
*刻意衝撞任何一位[[裁判員]](視情況給予禁賽數場)
 
*對[[裁判員]]下的最後裁決不滿,率隊[[罷賽]](視為全隊被驅逐出場。)
 
*對[[裁判員]]下的最後裁決不滿,率隊[[罷賽]](視為全隊被驅逐出場。)
 
*挑釁對方球隊的隊員,造成比賽雙方不能繼續進行比賽時(驅逐該名挑釁者。)
 
*挑釁對方球隊的隊員,造成比賽雙方不能繼續進行比賽時(驅逐該名挑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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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員於比賽時疑似使用外部物質,經過檢查確認後直接驅逐(此條例規定附帶禁賽至少數場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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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物質的特別條款的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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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美國職棒大聯盟發現部分球員於比賽時會將球具使用一些略微黏稠狀的物質,使之有好表現。加上大聯盟曾出現「[[松焦油事件]]」和部分手套明顯的有不合常理的光澤,而後守備時會出現影響打者或跑壘員,故被大聯盟官方注目。比較各項數值後,也檢查球具,都發現有疑似使用[[松焦油]]或噴霧式黃油等物質,再加上該球員在比賽時有無使用的時後表現非常怪異,所以在2020年春訓開始前即增訂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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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個投手的投球[[轉速]],假設此投手平均轉速為1100轉左右,如果有使用,則控球能力不但變佳,且轉速提高到近1200轉左右,使他的表現更好。而打者部分,在其[[球棒]]的甜蜜點或其他非握把部分附近有特殊的地方,這不是球棒原有的,因此該打者的擊球品質變得更好。經過檢視後亦發現有在比賽前使用過噴霧式黃油或松焦油且使用過厚,所以該打者的表現比一般情況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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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大聯盟在2020年明星賽後規定此條款。'''一旦被裁判員於比賽開始後發現球具有特殊的外來物質,直接將球員驅逐出場,且要被禁賽數場以示懲戒,但球員可以申訴,申訴通過則撤銷該處分,被否決則處分立即生效'''(如[[鄧愷威]]於小聯盟被驅逐出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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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規定經過球員工會和媒體記者團工會同意並生效,各國職棒聯盟也跟進新增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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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隊攻擊裁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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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焦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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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0日 (二) 22:12的最新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特殊名詞

說明

  驅逐出場裁判員所使用的處分名詞。通常是比賽雙方的隊伍因不特定原因而發生混亂時,將雙方的始作俑者驅逐至比賽場地之外。球員或球隊人員(包含教練團成員、管理)一旦被驅逐,即不得再返回場內,裁判員會視情節的狀況給予肇事者輕重不一的處分。 另外,在2020年以後,各國職棒對於球員使用的不屬於比賽必要物質開始嚴格的要求、檢查,如果被發現有使用,該球員亦會被驅逐出場,並給予禁賽的處分。

目次

[編輯] 驅逐出場的原因

  • 投手投出故意觸身球導致雙方起衝突的時候(驅逐該名投手和起鬨者。)
  • 不滿判決,上前理論而爆口角(驅逐經理
  • 對於主審的好壞球判決進行理論(驅逐該名理論的球員、教練或總教練。)
  • 大亂鬥(視衝突情況決定)
  • 刻意衝撞任何一位裁判員(視情況給予禁賽數場)
  • 裁判員下的最後裁決不滿,率隊罷賽(視為全隊被驅逐出場。)
  • 挑釁對方球隊的隊員,造成比賽雙方不能繼續進行比賽時(驅逐該名挑釁者。)
  • 球員於比賽時疑似使用外部物質,經過檢查確認後直接驅逐(此條例規定附帶禁賽至少數場比賽)

[編輯] 外部物質的特別條款的訂定

2019年,美國職棒大聯盟發現部分球員於比賽時會將球具使用一些略微黏稠狀的物質,使之有好表現。加上大聯盟曾出現「松焦油事件」和部分手套明顯的有不合常理的光澤,而後守備時會出現影響打者或跑壘員,故被大聯盟官方注目。比較各項數值後,也檢查球具,都發現有疑似使用松焦油或噴霧式黃油等物質,再加上該球員在比賽時有無使用的時後表現非常怪異,所以在2020年春訓開始前即增訂此條款。 例如:一個投手的投球轉速,假設此投手平均轉速為1100轉左右,如果有使用,則控球能力不但變佳,且轉速提高到近1200轉左右,使他的表現更好。而打者部分,在其球棒的甜蜜點或其他非握把部分附近有特殊的地方,這不是球棒原有的,因此該打者的擊球品質變得更好。經過檢視後亦發現有在比賽前使用過噴霧式黃油或松焦油且使用過厚,所以該打者的表現比一般情況更好。 因此大聯盟在2020年明星賽後規定此條款。一旦被裁判員於比賽開始後發現球具有特殊的外來物質,直接將球員驅逐出場,且要被禁賽數場以示懲戒,但球員可以申訴,申訴通過則撤銷該處分,被否決則處分立即生效(如鄧愷威於小聯盟被驅逐出場的原因)。 這項規定經過球員工會和媒體記者團工會同意並生效,各國職棒聯盟也跟進新增此條款。

[編輯] 中華職棒規定

  • 凡遭到驅逐出場之選手、教練或工作人員,將至少處以新台幣一萬元罰款,情節較重者,將加重至更高罰金及禁賽之處分。

[編輯] 參考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