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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賽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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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賽事資訊
- 賽事名稱:八十九學年度大專軟式棒球錦標賽
- 依 據:本競賽依教育部台(90)體字第90050015號涵辦理。
- 宗 旨:健全大專院校棒球組織,建立比賽制度,加強校際棒球活動,促進大專院校棒球運動蓬勃發展。
- 比賽日期:2001年05月23日~05月28日
- 比賽場地:台北市新生棒球場、台北市社子島棒球場、板橋市榮工處棒球場
- 參賽球隊:21 隊
[編輯] 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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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一般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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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每單位以參加一隊為限。唯八十九學年度棒球聯賽第一級之單位不得參加,
- 2.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所學生,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為限(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不含選讀生、旁讀生、補習生、空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 3. 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凡登錄職棒球員者不得參加教育部主辦或委辦之各項運動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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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員:領隊、教練、管理各 1 名。
- 2. 球員:含隊長 20 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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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會組成大專院校棒球代表隊選訓委員會,負責敦聘代表隊之相關職員(含領隊、教練及管理),並輔導教練團執行代表隊選、訓、賽事宜。
- (二)選手之產生,由教練團依下列原則選拔,並經選訓委員核定後正式組織之。
- 1. 依據守備位置支配比選拔最優選手計 22 名。
- 2. 冠軍隊為主體,得徵調他隊球員補強,冠軍隊放棄則由次名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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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比賽期間如有違反運動員精神者,除按規定停止該球員出賽外,並報請主管單位議處。
- (二)球員持用身分不明之證明時,其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負責。並取消該單位所得之成績(名次)及繳回所領之獎品,並停止該單位參加本委員會所辦之該項比賽一年。
- (三)有關球員資格之申訴,除當場檢查外,仍應由承辦單位呈教育部查詢運動員之學籍。
- (四)無故棄權之單位呈報教育部停賽一年。
[編輯] 競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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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參賽學校之球員服裝統一格式,學校名稱以中文標示,違者不得出賽。
- (二)球隊應準時到場比賽,並請於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提出比賽名單。
- (三)球員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軍事院校學生攜帶軍人身分補給證)以備查驗。
- (四)球隊如有不合規定之球員出場出賽時,一經發現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
- (五)比賽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停止其繼續比賽之權利。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違者由裁判嚴重懲處。
- (六)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視該球場實際情況,第五局後僅容許次場球隊五人入場練習(教練一人、投手三人、捕手一人)。唯每天次之隊伍可做練習。
- (七)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暫停一次。每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計教練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一次。
- (八)守備時一局允許一次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需更換投手,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需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一次。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時,則勒令教練退場(包括壘指導員)。
- (九)教練需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休息席,三壘邊由三壘休息席,本壘後方由攻隊撿拾。
- (十)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經大會認可則以取消比賽方式處理。
- (十一)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者,既取消該隊已賽及繼續比賽資格。
- (十二)為安全之顧慮,請各校備齊合乎標準的捕手護具(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護膝)。
- (十三)各場地若有特別場地規則,由各場地裁判長於賽前用口頭宣布。凡比賽時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之規定之問題,則由現場審判委員召集會議決定之,
[編輯] 比賽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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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棒球比賽規則。
- (二)比賽用球:採用KENKO(健康)牌A球。
- (三)比賽局數:採7局制。
- (四)採截止比賽制。
- 1. 比賽至五局兩隊相差7分以上,得截止比賽。
- 2. 比賽時間超過兩小時三十分,即得截止比賽,並由裁判依兩隊賽完滿局數之成績裁定勝負(裁判得視二隊實際進行速度快慢做彈性提前或延後截止比賽),決賽不受限。
- 3. 因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賽滿一局未賽滿五局,原成績保留。賽滿五局即可裁定勝負。
- 4. 當日第一場開始即無法比賽時,則整個賽程順延。而途中停止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
- (五)比賽制度:不分區域,依報名隊數決定賽制,種子球隊之排定,依八十八學年度軟式棒球錦標賽成績為依據,種子球隊之排定於領隊會議抽籤時決定。
- (六)若實施循環賽制,其計分及名次之順位排定法:
- 1. 賽完規定局數,兩隊得分相等時,不延長比賽。
- 2. 採積分制,勝隊得2分,平手二隊各得1分,敗隊0分。
- 3. 二隊以上因積分相同時,以積分相關隊伍按下列順序方式排定名次:勝負關係(勝者為勝)→失分率=失分/局數(少者為勝)→得分率=得分/局數(多者為勝)→殘壘數(多者順位在前)→打擊率(多者順位在前)→長打數(多者順位在前)→抽籤。
[編輯] 參賽隊伍
[編輯] 賽程表
[編輯] 預賽
[編輯] 複決賽
[編輯] 各類獎項
[編輯] 相關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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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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