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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歲以下球員不得挖角協議: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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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早期由於奧運及國際棒球重大賽事接不準許職棒球員參與的情況下,為防止[[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與[[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爭奪球員來源,主管體育的教育部體育司召開三方協調會。原本球員進中華職棒的門檻為二十四歲,但會中最後決議中華職棒不得向業餘挖角二十三歲以下球員,以確保培訓隊品質。自[[1989年]]職棒開打後,二十三歲以下不得挖角的協議爭議不斷。受影響的球員有[[陳政賢(1967)|陳政賢]]、[[姜財明]]、[[曹清來]]、[[童琮輝]]等等。當中曾因童琮輝的問題中職與棒協私下協議降至二十一歲遭教育部反對。之後中華棒協要突然改變態度堅持23歲以下不得挖角的協議,到[[1996年]]年底才認為23歲條款已無必要。直到[[1997年]]02月才協議取消二十三歲以下不得挖角協議。
 
  早期由於奧運及國際棒球重大賽事接不準許職棒球員參與的情況下,為防止[[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與[[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爭奪球員來源,主管體育的教育部體育司召開三方協調會。原本球員進中華職棒的門檻為二十四歲,但會中最後決議中華職棒不得向業餘挖角二十三歲以下球員,以確保培訓隊品質。自[[1989年]]職棒開打後,二十三歲以下不得挖角的協議爭議不斷。受影響的球員有[[陳政賢(1967)|陳政賢]]、[[姜財明]]、[[曹清來]]、[[童琮輝]]等等。當中曾因童琮輝的問題中職與棒協私下協議降至二十一歲遭教育部反對。之後中華棒協要突然改變態度堅持23歲以下不得挖角的協議,到[[1996年]]年底才認為23歲條款已無必要。直到[[1997年]]02月才協議取消二十三歲以下不得挖角協議。
  

2020年2月20日 (四) 01:41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特殊名詞

  早期由於奧運及國際棒球重大賽事接不準許職棒球員參與的情況下,為防止中華職業棒球聯盟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爭奪球員來源,主管體育的教育部體育司召開三方協調會。原本球員進中華職棒的門檻為二十四歲,但會中最後決議中華職棒不得向業餘挖角二十三歲以下球員,以確保培訓隊品質。自1989年職棒開打後,二十三歲以下不得挖角的協議爭議不斷。受影響的球員有陳政賢姜財明曹清來童琮輝等等。當中曾因童琮輝的問題中職與棒協私下協議降至二十一歲遭教育部反對。之後中華棒協要突然改變態度堅持23歲以下不得挖角的協議,到1996年年底才認為23歲條款已無必要。直到1997年02月才協議取消二十三歲以下不得挖角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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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挖角協定 廿三歲以下球員不得挖角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