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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挖角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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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作者:MCH 2024年9月11日 (星期三)08:17 ;歷來作者:Good boy幻象兩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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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特殊名詞

[編輯] 簡介

  互不挖角協定中華職棒在成立之初與其他國家職棒組織間的一個協定,避免台灣本土球員在國外球團的拉攏之下相繼出走,造成後繼無人的現象。而這個協定實際上只是一項協議,算是形式上的「默契」,承認此項協定的職棒組織包含日本野球機構韓國棒球委員會美國職棒小聯盟

  這項協定所保障的台灣本土球員,範圍包含職棒球團現役球員、未滿廿三歲之球員、尚未服兵役的球員(依規定免役者除外),以及年滿廿三歲但具有國家培訓隊資格的球員。不過在1998年開放職棒球員參加國際賽之後,保障範圍則限縮到職棒球團現役本土球員而已。

  此項協定生效於1990年3月中華職棒開打,協議效期原為五年,但後來又予以延長。對美部份於1999年1月4日興農牛隊協助陳金鋒赴美加入洛杉磯道奇隊而失效,對日部份則於1999年11月1日日本野球機構片面宣布終止而失效,為期長達十個球季。在協定生效期間,僅有郭李建夫一人在1993年加盟日本職棒阪神虎隊,其餘並無任何本土球員加盟外國職棒球團。在協定失效之後,曹竣揚許銘傑曹錦輝郭泓志…等人陸續加盟國外職棒球團,開啟了以旅外球員為國家隊主體的年代,也順勢推動了台灣棒球選手旅外的浪潮。


職棒條款列表[編輯]
中華職棒 日本職棒 美國職棒 其他
叛將條款 尼洛條款 賽格威條款 羅力條款 余文彬條款 張家浩條款
葉丁仁條款 郭泓志條款 宋家豪條款 唐肇廷條款 永田條款 吳念庭條款
田澤條款 戴倫貝克條款
波西條款 大谷條款
互不挖角協定 廿三歲以下球員不得挖角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