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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將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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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作者:Bones 2021年8月27日 (星期五)17:04 ;歷來作者:HsuehCtbrothers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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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編輯] 事件簡述

  叛將條款是指1996年台灣大聯盟成立時,中華職棒除了簽賭案外,另一種列入「永不錄用」的情形。當時共有李居明洪一中吳復連陳義信李安熙孫昭立林琨瀚康明杉郭建霖呂明賜黃平洋,以及稍晚的張天麟等十二人,因遭挖角至台灣大聯盟,而遭到中華職棒永久封殺。

  2003年兩聯盟合併後,在中華職棒大聯盟某些大老堅持下,透過常務理事會決定將當時多位未經球團同意逕行跳槽(轉檯)的球員封殺,不得再登錄於中華職棒各隊的球員與教練名單中,也就是形成變相的永久禁賽。而這項條款也使許多球員選擇淡出球場,或是轉任行政職,甚至只能擔任球隊的「黑牌教練」。

[編輯] 事後發展

  在台灣大聯盟成立後,也陸續有如陳該發黃煚隆楊福群尤伸評等球員從中華職棒跳槽(轉檯)至台灣大聯盟。但這些球員是因被球隊解約,或球隊解散而在自由之身下跳槽(轉檯),並非被所謂「惡性挖角(網羅)」而跳槽(轉檯);故以上球員不視為「叛將」,亦不在封殺名單之中。而曾效力於中信鯨隊童琮輝原本也列為叛將名單之內,但因2002年中信鯨隊那魯灣育樂公司的官司勝訴後,中信強制童琮輝歸隊履行完剩餘的合約而重回中華職棒,是眾「叛將球員」之中能回到中華職棒延續球員生涯的唯一一人。

  2004年球季開打前,為因應兩聯盟合併後兩支原屬台灣大聯盟的球隊加入之特殊情形,且在多方人士的爭取下,中華職棒大聯盟通過了「跳槽(轉檯)球員回饋金方案」,規定當初未獲認可即逕行跳槽(轉檯)那魯灣的球員,若要回歸兩聯盟合併後的新戰場,就必須繳交當初在那魯灣領得簽約金的半數由聯盟統籌運用,方可解禁重新加入中華職棒大聯盟。雖然有部份球員或球團代為繳交了回饋金,得以重返球場,但也有球員堅持拒絕此一不合理條款,如因故未繳交回饋金的郭建霖就無法於一軍出場,只能長期於二軍執教或是擔任管理職,而康明杉林琨瀚等人則是選擇離開職業球場,轉入大專院校或業餘球隊執教。

  2013年01月07日,中華職棒於年初首次的領隊會議上正式通過廢除叛將條款、尼洛條款、外籍球員薪資上限等規定,叛將條款此一長年受到各界撻伐的規定也正式走入歷史,過去受到此一條款束縛的舊日「叛將」們也不再受到限制,得以重回職棒任教。

[編輯] 被視為叛將之球員

球員名 跳槽前
所屬球隊
繳交金額 解禁後
加入球隊
當時職稱 備註
李居明 兄弟隊 300萬 兄弟隊 打擊教練 由球團代為繳納回饋金
洪一中 兄弟隊 250萬 La New隊 投捕教練 由球團代為繳納回饋金
呂明賜 味全隊 200萬 誠泰隊 打擊教練
吳復連 兄弟隊 175萬 誠泰隊 首席教練
李安熙 味全隊 150萬 誠泰隊 守備教練
孫昭立 味全隊 150萬 誠泰隊 體能教練
郭建霖 味全隊 200萬 La New隊 二軍總教練 原先由球團代為繳納回饋金
但後因與聯盟發生爭執而撤回郭的部份
也因此無法擔任一軍教練職務
黃平洋 味全隊 拒絕繳交
陳義信 兄弟隊 拒絕繳交
康明杉 三商隊 拒絕繳交
林琨瀚 三商隊 拒絕繳交
張天麟 興農隊 拒絕繳交 後更名為卓天麟

[編輯] 備註

[編輯] 相關新聞


職棒條款列表[編輯]
中華職棒 日本職棒 美國職棒 其他
叛將條款 尼洛條款 賽格威條款 羅力條款 余文彬條款 張家浩條款
葉丁仁條款 郭泓志條款 宋家豪條款 唐肇廷條款 永田條款 吳念庭條款
田澤條款 戴倫貝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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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挖角協定 廿三歲以下球員不得挖角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