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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丁仁條款
台灣棒球維基館
[編輯] 原由
2005年年底,兄弟象隊於選秀會上以第一指名選入前輔仁大學投手葉丁仁,但隔日葉丁仁卻馬上與美國職棒波士頓紅襪隊簽約,即所謂的葉丁仁事件。兄弟球團不滿此舉,於是聯盟修改內規,增加一項條文加以規範,俗稱葉丁仁條款。
[編輯] 條款內容
「新人選拔辦法」第104條違反契約交涉權:
「選拔會議前同意參選之球員,經球團指名後,若未與指名之球團洽談合約事宜,而逕與國外職業球團簽約者,該球員自返國提出加入本聯盟之申請日起,原指名之球團在三個月內仍保有該球員之契約交涉權。但如超過三個月之時限無法與該球員締結契約者,該球員得參加隔年之聯盟選拔會議,方得加入本聯盟。」
[編輯] 類似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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