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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外傑出球員條款: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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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制定當下,雖然[[義大犀牛隊]]曾表達強烈不滿條款破壞正常規章的看法,但之後並未有進一步動作,而使此一條款自然水到渠成。09月26日,四球團中唯一表達爭取郭泓志加盟之意的[[統一7-ELEVEn獅隊]],正式宣佈已經與郭完成簽約,隨後並在10月04日召開加盟記者會,自此[[郭泓志]]成為首位使用此條款的選手。 | 條款制定當下,雖然[[義大犀牛隊]]曾表達強烈不滿條款破壞正常規章的看法,但之後並未有進一步動作,而使此一條款自然水到渠成。09月26日,四球團中唯一表達爭取郭泓志加盟之意的[[統一7-ELEVEn獅隊]],正式宣佈已經與郭完成簽約,隨後並在10月04日召開加盟記者會,自此[[郭泓志]]成為首位使用此條款的選手。 | ||
− | + | 不過由於當年[[郭泓志]]還在讀高中二年級時被[[美國職棒]]的許多球團所關注,也有大聯盟球隊派經理人和郭泓志的親人、學校的教師和校長;球隊的教練團接觸,造成郭泓志在確定與[[洛杉磯道奇隊]]簽約加盟後,被[[中華職棒聯盟]]與[[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祭出禁止[[郭泓志]]返回國內和加入[[中華隊]],導致郭志志連父親過世都不得返家奔喪,直到因為[[杜哈亞運]]助中華隊奪冠才因為兵役問題返回國內服十二天補充役才得以返國,這成為此條款訂定時的顧慮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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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1日 (二) 22:09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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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
2013年06月,旅美闖蕩近十年,並且曾登上大聯盟的台灣選手郭泓志,因於2012年遭到芝加哥小熊隊釋出後,長達半年時間未獲球隊合約,而首次向台灣的中華職棒探詢效力可能性。此一消息隨即獲得各球團的熱烈迴響,並在常任理事會上快速通過為他量身打造的「旅外傑出球員條款」(又稱郭泓志條款),即郭不須透過選秀便可加盟中職,但是與其簽約的球團,必須放棄該季季後選秀會的前三輪指名權。此一規則也暫時成為具實績的旅外選手歸國效力後,若欲加盟中職球團時採用的方式,惟旅外選手是否具有實績、是否適用此項條款,則由會長主動提案。
條款制定當下,雖然義大犀牛隊曾表達強烈不滿條款破壞正常規章的看法,但之後並未有進一步動作,而使此一條款自然水到渠成。09月26日,四球團中唯一表達爭取郭泓志加盟之意的統一7-ELEVEn獅隊,正式宣佈已經與郭完成簽約,隨後並在10月04日召開加盟記者會,自此郭泓志成為首位使用此條款的選手。 不過由於當年郭泓志還在讀高中二年級時被美國職棒的許多球團所關注,也有大聯盟球隊派經理人和郭泓志的親人、學校的教師和校長;球隊的教練團接觸,造成郭泓志在確定與洛杉磯道奇隊簽約加盟後,被中華職棒聯盟與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祭出禁止郭泓志返回國內和加入中華隊,導致郭志志連父親過世都不得返家奔喪,直到因為杜哈亞運助中華隊奪冠才因為兵役問題返回國內服十二天補充役才得以返國,這成為此條款訂定時的顧慮之一。
規章內文
- 新人選拔辦法88條:
- 未曾於本聯盟註冊且未曾出賽之旅外球員,球團必須於選拔會議中選擇該球員。
- 表現傑出之旅外球員,得由會長主動提案,經常務理事會綜合考量其職業賽與國際賽之表現,對於我國職業棒球運動發展之助益,受國人歡迎與國外媒體關注之程度以及其他相關事節,以全體常務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決議通過,推薦有意願與該員接洽之球團名單,並同意前開球團得與該員洽談加盟事宜,不受本選拔辦法之限制。
- 有關球團取得該球員加盟權後,應於屆臨之年度選拔會議放棄指名權之次數或履行其他補償方案等事宜,應於常務理事會中討論,以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項受推薦之球團須經常務理事會之前項同意後,方得與該員洽談加盟事宜。
適用球員
球員名 | 返台年度 | 加盟日期 | 返國前所屬 | 返台後所屬 | ||
郭泓志 | 2013年 | 2013年10月04日 | 美國職棒 | 小熊隊 | 中華職棒 | 統一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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