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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將條款: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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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簡述==
 
==事件簡述==
「叛將條款」乃是當初台灣大聯盟成立時,中華職棒除了簽賭案外,另一種「永不錄用條款」的情形,當時有李居明、洪一中、吳復連、李安熙、孫昭立、林琨瀚、郭建霖、呂明賜、黃平洋、張天麟等十人因跳槽台灣大聯盟遭到中華職棒永久封殺,後來在2003年兩個聯盟合併後,在中華職棒大聯盟大老堅持,常務理事會決議下,決定將當時多位未經當時球團同意而跳槽的球員,不得登錄在中華大聯盟各隊的名單中,也就是變相的永久禁賽,而這項條款也使許多球員選擇淡出球場,或是轉任行政職,甚至當名「黑牌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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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叛將條款'''是指[[1996年]][[台灣大聯盟]]成立時,[[中華職棒]]除了[[黑鷹事件|簽賭案]]外,另一種列入「永不錄用」的情形。當時共有[[李居明]]、[[洪一中]]、[[吳復連]]、[[陳義信(1963)|陳義信]]、[[李安熙]]、[[孫昭立]]、[[林琨瀚]]、[[康明杉]]、[[郭建霖]]、[[呂明賜]]、[[黃平洋]],以及稍晚的[[張天麟]]等十二人,因遭挖角至台灣大聯盟,而遭到中華職棒永久封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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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兩聯盟合併後,在[[中華職棒大聯盟]]某些大老堅持下,透過常務理事會決定將當時多位未經球團同意逕行跳槽(轉檯)的球員封殺,不得再登錄於中華職棒各隊的球員與教練名單中,也就是形成變相的永久禁賽。而這項條款也使許多球員選擇淡出球場,或是轉任行政職,甚至只能擔任球隊的「黑牌教練」。
  
 
==事後發展==
 
==事後發展==
後經多方人士爭取,2004年開打前中華職棒大聯盟通過「轉檯球員回饋金方案」,強制規定未獲認可即跳槽那魯灣的球員,若要回歸兩聯盟合併後的新戰場,'''必須繳交當初在那魯灣領得簽約金的半數''',由聯盟統籌運用,才可解禁重新加入中華職棒大聯盟,所以該條款至今是尚未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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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台灣大聯盟]]成立後,也陸續有如[[陳該發]]、[[黃煚隆]]、[[楊福群]]、[[尤伸評]]等球員從中華職棒跳槽(轉檯)至台灣大聯盟。但這些球員是因被球隊解約,或球隊解散而在自由之身下跳槽(轉檯),並非被所謂「惡性挖角(網羅)」而跳槽(轉檯);故以上球員不視為「叛將」,亦不在封殺名單之中。而曾效力於[[中信鯨隊]]的[[童琮輝]]原本也列為叛將名單之內,但因[[2002年]][[中信鯨隊]]對[[那魯灣股份有限公司|那魯灣育樂公司]]的官司勝訴後,中信強制童琮輝歸隊履行完剩餘的合約而重回中華職棒,是眾「叛將球員」之中能回到[[中華職棒]]延續球員生涯的唯一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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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球季開打前,為因應兩聯盟合併後兩支原屬[[台灣大聯盟]]的球隊加入之特殊情形,且在多方人士的爭取下,中華職棒大聯盟通過了「跳槽(轉檯)球員回饋金方案」,規定當初未獲認可即逕行跳槽(轉檯)那魯灣的球員,若要回歸兩聯盟合併後的新戰場,就必須繳交'''當初在那魯灣領得簽約金的半數'''由聯盟統籌運用,方可解禁重新加入中華職棒大聯盟。雖然有部份球員或球團代為繳交了回饋金,得以重返球場,但也有球員堅持拒絕此一不合理條款,如因故未繳交回饋金的[[郭建霖]]就無法於[[一軍]]出場,只能長期於[[二軍]]執教或是擔任管理職,而[[康明杉]]、[[林琨瀚]]等人則是選擇離開職業球場,轉入大專院校或業餘球隊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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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1月07日,[[中華職棒]]於年初首次的領隊會議上正式通過廢除叛將條款、[[尼洛條款]]、外籍球員薪資上限等規定,叛將條款此一長年受到各界撻伐的規定也正式走入歷史,過去受到此一條款束縛的舊日「叛將」們也不再受到限制,得以重回職棒任教。
  
 
==被視為叛將之球員==
 
==被視為叛將之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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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員!!繳交回饋金額!!解禁後加入球隊!!職稱!!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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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員名||跳槽前<br>所屬球隊||繳交金額||解禁後<br>加入球隊||當時職稱||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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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居明]]||||{{兄弟象}}||[[打擊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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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一中]]||250萬||{{La New熊}}||[[投捕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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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一中]]||[[兄弟象隊|兄弟隊]]||250萬||[[La New隊]]||[[教練|投捕教練]]||由球團代為繳納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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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復連]]||175萬||{{誠泰COBRAS}}||[[首席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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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熙]]||150萬||{{誠泰COBRAS}}||[[守備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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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復連]]||[[兄弟象隊|兄弟隊]]||175萬||[[誠泰Cobras隊|誠泰隊]]||[[首席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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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昭立]]||150萬||{{誠泰COBRAS}}||[[體能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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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熙]]||[[味全隊]]||150萬||[[誠泰Cobras隊|誠泰隊]]||[[守備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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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琨瀚]]||||||||未繳交回饋金,仍無法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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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昭立]]||[[味全隊]]||150萬||[[誠泰Cobras隊|誠泰隊]]||[[體能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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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霖]]||200萬||{{La New熊}}||[[二軍總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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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霖]]||[[味全隊]]||200萬||[[La New隊]]||[[二軍]][[總教練]]||原先由球團代為繳納回饋金<br>但後因與聯盟發生爭執而撤回郭的部份<br>也因此無法擔任一軍教練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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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明賜]]||200萬||{{誠泰COBRAS}}||[[打擊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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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平洋]]||[[味全隊]]||拒絕繳交||無||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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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平洋]]||||無||無||拒絕繳交回饋金而無法解禁<br>現為台北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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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義信(1963)|陳義信]]||[[兄弟象隊|兄弟隊]]||拒絕繳交||無||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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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天麟]]||||無||無||拒絕繳交回饋金而無法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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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明杉]]||[[三商隊]]||拒絕繳交||無||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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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琨瀚]]||[[三商隊]]||拒絕繳交||無||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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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天麟]]||[[興農隊]]||拒絕繳交||無||無||後更名為[[卓天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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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也有[[陳該發]][[黃煚隆]][[楊福群]]、[[尤伸評]].........等球員從中華職棒轉檯至台灣大聯盟,但這些球員是因被球隊解約或球隊解散而轉檯,並非被所謂「惡性挖角」而轉檯,固以上球員不視為「叛將」、亦不在封殺名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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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童琮輝]]原本也列為叛將名單之內,但因2002年[[中信鯨]][[那魯灣]]的官司勝訴後,中信強制童琮輝歸隊履行完剩餘的合約,而重回中華職棒,算是眾叛將之中,下場算是比較好的球員。
+
:*兩聯盟合併後不僅選手有叛將問題,兩聯盟合併初期裁判亦有被認定為叛將問題,但在同年([[2003年]])解禁,曾在[[中華職棒]]擔任[[裁判]]、[[裁判|培訓裁判]][[張展榮]][[紀華文]][[郭家欣]]等人得以進入[[中華職棒]]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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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正面人士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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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負面人士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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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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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column-gap:10px;padding-left:22px;font-size:8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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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21218000878-260111 2012-12-18 中職擬修章程 廢尼洛叛將條款]【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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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107/149701.htm 2013-01-07 領隊會議有變革 決定廢除叛將、尼洛條款]【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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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sports.appledaily.com/daily/20130108/34755882/ 2013-01-07 廢叛將條款 郭建霖:中職有進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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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7日 (五) 17:04的最新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特殊名詞

目次

[編輯] 事件簡述

  叛將條款是指1996年台灣大聯盟成立時,中華職棒除了簽賭案外,另一種列入「永不錄用」的情形。當時共有李居明洪一中吳復連陳義信李安熙孫昭立林琨瀚康明杉郭建霖呂明賜黃平洋,以及稍晚的張天麟等十二人,因遭挖角至台灣大聯盟,而遭到中華職棒永久封殺。

  2003年兩聯盟合併後,在中華職棒大聯盟某些大老堅持下,透過常務理事會決定將當時多位未經球團同意逕行跳槽(轉檯)的球員封殺,不得再登錄於中華職棒各隊的球員與教練名單中,也就是形成變相的永久禁賽。而這項條款也使許多球員選擇淡出球場,或是轉任行政職,甚至只能擔任球隊的「黑牌教練」。

[編輯] 事後發展

  在台灣大聯盟成立後,也陸續有如陳該發黃煚隆楊福群尤伸評等球員從中華職棒跳槽(轉檯)至台灣大聯盟。但這些球員是因被球隊解約,或球隊解散而在自由之身下跳槽(轉檯),並非被所謂「惡性挖角(網羅)」而跳槽(轉檯);故以上球員不視為「叛將」,亦不在封殺名單之中。而曾效力於中信鯨隊童琮輝原本也列為叛將名單之內,但因2002年中信鯨隊那魯灣育樂公司的官司勝訴後,中信強制童琮輝歸隊履行完剩餘的合約而重回中華職棒,是眾「叛將球員」之中能回到中華職棒延續球員生涯的唯一一人。

  2004年球季開打前,為因應兩聯盟合併後兩支原屬台灣大聯盟的球隊加入之特殊情形,且在多方人士的爭取下,中華職棒大聯盟通過了「跳槽(轉檯)球員回饋金方案」,規定當初未獲認可即逕行跳槽(轉檯)那魯灣的球員,若要回歸兩聯盟合併後的新戰場,就必須繳交當初在那魯灣領得簽約金的半數由聯盟統籌運用,方可解禁重新加入中華職棒大聯盟。雖然有部份球員或球團代為繳交了回饋金,得以重返球場,但也有球員堅持拒絕此一不合理條款,如因故未繳交回饋金的郭建霖就無法於一軍出場,只能長期於二軍執教或是擔任管理職,而康明杉林琨瀚等人則是選擇離開職業球場,轉入大專院校或業餘球隊執教。

  2013年01月07日,中華職棒於年初首次的領隊會議上正式通過廢除叛將條款、尼洛條款、外籍球員薪資上限等規定,叛將條款此一長年受到各界撻伐的規定也正式走入歷史,過去受到此一條款束縛的舊日「叛將」們也不再受到限制,得以重回職棒任教。

[編輯] 被視為叛將之球員

球員名 跳槽前
所屬球隊
繳交金額 解禁後
加入球隊
當時職稱 備註
李居明 兄弟隊 300萬 兄弟隊 打擊教練 由球團代為繳納回饋金
洪一中 兄弟隊 250萬 La New隊 投捕教練 由球團代為繳納回饋金
呂明賜 味全隊 200萬 誠泰隊 打擊教練
吳復連 兄弟隊 175萬 誠泰隊 首席教練
李安熙 味全隊 150萬 誠泰隊 守備教練
孫昭立 味全隊 150萬 誠泰隊 體能教練
郭建霖 味全隊 200萬 La New隊 二軍總教練 原先由球團代為繳納回饋金
但後因與聯盟發生爭執而撤回郭的部份
也因此無法擔任一軍教練職務
黃平洋 味全隊 拒絕繳交
陳義信 兄弟隊 拒絕繳交
康明杉 三商隊 拒絕繳交
林琨瀚 三商隊 拒絕繳交
張天麟 興農隊 拒絕繳交 後更名為卓天麟

[編輯] 備註

[編輯] 相關新聞


職棒條款列表[編輯]
中華職棒 日本職棒 美國職棒 其他
叛將條款 尼洛條款 賽格威條款 羅力條款 余文彬條款 張家浩條款
葉丁仁條款 郭泓志條款 宋家豪條款 唐肇廷條款 永田條款 吳念庭條款
田澤條款 戴倫貝克條款
波西條款 大谷條款
互不挖角協定 廿三歲以下球員不得挖角協議